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举例说明
法律分析:法律关从法律体系的建构来看,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目的是使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实现自身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从而保证每个法律规范组合起来的规范体系能够产生"1+1大于2"的整体效能,能够使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更趋合理。这就是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的主要目的。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举例
主体:甲和乙;
客体:合同;
内容:甲向乙付钱,乙向甲提供货物。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
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由哪三个要素组成?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行政法律规范由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主要依据如下:
行政法律规《中华立法法》第七条 和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范,是指由各种机关所制定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则三要素怎么判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则的三要判断方法:
1、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1、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2、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三因素说:是指法律规范由定、处理、三个因素构成的学说。关于法律规范结构由哪些因素构成的学说之一。认为有的法律规范是由定、处理、奖励三个因素构成的。奖励因素即法律赋予受奖单位或个人一定的权利的部分。
法律规范两因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定、处理或定、二因素构成的学说。关于法律规范由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的结构由哪些因素构成的学说之一。有的认为宪法的规范只有定和处理,没有;刑法的规范只有定和,没有处理。也有的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因素构成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概念的区别
(1)可为模式;第二种说法是把两者区分开来(2005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以前的所谓法律规范应该是指法律规则,三要素、(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两要素是针对法律规则而言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法律的三个特征分别是
第六条 中华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法律三大基本特征是:
法律的内在属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1)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方面。
拓展内容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目前,"三要素"--定、处理和--的构成理论依然能够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但应当把"制比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裁"改为"后果",这样更有利于把处罚和奖励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包容进去。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基本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定、处理和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扩展资料:
法律规范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建构一个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化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分子,是法律体系的细胞"。一般来讲,法律规范是指由颁布的并受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概括性的行为规则,它针对普遍的共同的现象和行为而设立,以行为模式的方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必须怎样和不能怎样,从而指引人们的行为向着法律所希冀的方向发展。
其次,法律规范具有意志性和强制性,是由以、警察、法庭、等作为依托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道德、习俗等其他规范有明显区别。
意志性和强制性意味着: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是统一的,不论某个具体法律规范是以何种方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它都必须从属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即在权力渊源上应当有合法来源并构成位阶体系。
在表现形式上应当符合该法律体系的格式、体例和文字规范;在内容上不得出现法制所禁止的抵触或者不一致。
法律规范本身的结构要素应当完整统一、相互协调。法律规范超越部门、地方、单位和组织而存在,是一种凌驾于之上并且在形式上表现为超越的公共意志,是任何人无法对抗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是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产生调整、规范和行为的作用的关键,也是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依据。
如果把法律体系视为一座法律大厦,那么,法律规范就是它的一砖一瓦、一木一石,没有这些砖瓦木石,就不可能建构法律体系的大厦;如果这些砖瓦木石的质量出了问题,那么整座大厦,轻者会产生瑕疵和隐患,重者就会引致坍塌。
学者们关于法律规范的构成有各种观点,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定、处理、三个要素构成,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两个要素构成,也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定、处理、定行为、法律后果四个要素构成。
笔者认为,无论在逻辑上将法律规范划分为几个要素,都应当主要以法律实施为视角,以实现法律的作用为目的,否则对法律规范的划分就没有多少意义。
因为这是立法者的任务,法律实施者的任务是如何把纸面上的法律正确及时地用于具体行为和上,以实现法律的作用。
所以,站在法律实施者的立场,怎样更加方便正确地辨识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把它们运用到相关行为和中,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应当符合并满足这种诉求。
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首先要保证定、处理与后果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搭配。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范的这三个要素完全集中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者一部法律中的情况,并不普遍。
普遍的是三个要素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可以出现定、处理、后果各由一个法律文件来规定的情况。
由于立法主体和立法起草主体的相对"多元化","法出多门"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各个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分散在由不同主体起草、制定的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有的是"三缺一",有的甚至是"三缺二",使法律制定出来以后难以执行和适用。
其次,要注意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包括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和专门化规范(包括一般性命令、限定性命令、宣告性命令、实施性命令和冲突性命令)。
这些类型的法律规范都有其各自的逻辑特征和构成要件,在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时,应当依照各类规范的不同要求来做出规定。
同时这些类型的规范之间,也要有一定的比例,应当根据经济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它们的比例关系,保护和调整、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等,都应当相互协调、彼此适度。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现象在违反法律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范的比例协调原则。
例如,"有的只是运用自订的'法'去扩大自己部门与地方的权力,削减自己的义务与,加大对利益相对人的索求与控管。
有的人的'依法'不是依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依本主管部门乃至本单位擅自越权制订的'不法之法'"。这些都是"以立法谋私"的现象,是对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的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基本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定、处理和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定、处理和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要素)构成的。
关键因素是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法律规范的结构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定”、“处理”和“”。
(1)定,又称行为条件(单选),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
它首先包括行为主体的条件,比如行为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应具有何种行为能力或能力,是普通身份还是特定身份,等等。其次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等。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即在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应为模式,即在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勿为模式,即在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一般说来,可为模式是授权性规定,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往往是义务性规定。
(3),又称法律后果(单选),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的行为违反法律要求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或引起何种强制措施的部分。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当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采取行动而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违法后果,又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获得的否定性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撤销、拒绝认可,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素。三要素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可以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可以将这种完整体现法律调整内在因果联系特点的规范称为逻辑性规范。
当我们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由若干个要素构成时,实际上是站在适用、执行、遵守或者应有法律的角度来说的,行为模式也罢、定处理也罢,都主要是从这个视角来看问题的,相对地这种分析视角并不主要考察法律的价值。(二)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其三个要素既可以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或规范性文件中,但是这三个要素是任何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必须具备的。
法律规范等于法律规则吗? 或者说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是同一概念吗?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应当掌握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两要素说”、“老三要素说”和“新三要素说”的基本内涵,尤其是要结合法律条文理解“新三要素”的三个组成部分。
1。“老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
“老三要素说”认为,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定、处理和三个要素构成。“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老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的区别在于:“老三要素说”承认法律后果只有一种即;而“两要素说”不仅承认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等),而且承认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如奖励);“老三要素说”认为有的定,而“两要素说”则把定包含在行为模式这一要素之中。
2。“新三要素说”。
“新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有可能省略定条件这一要素,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它分为两种情况: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应当结合法律条文准确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相互关系,牢记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能等同。
法律法律规范的结构可以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即分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形式结构。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应当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三种分类,牢记每一种分类的标准、种类,尤其要注意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之间的关系,应特别注意提问的前提条件。
1。按照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机关及其行使职权之规则,它兼具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特征。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应当结合法律有关规定掌握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原则的区别,牢记哪些原则是政策性原则或公理性原则,弄清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关系。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的区别。
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一部分的准则;后者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的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法律原理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则未必全都属于或符合法律原理。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3。法律原则的分类。
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订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的原则”,“实行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生育”的原则等。
(2)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
(3)按照涉及的内逻辑结构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关系。现实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内容而言,它包括、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法律依据】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行政法律规范都是由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或者是由权力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的立法与决策程序制定出来的,具体表现为不同法律规范形式的成文性规范文件;或者是虽然未经制定,但已经实际存在并为人们所遵守的行为规则,经过特定机关予以认可后也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如习惯法、司法判例等。简而言之,行政法律规范必须是具有相应职权的各种机关,经过特定的决策与立法程序予以制定或确认之后,才能形成;没有机关的合法制定或确认,就不能成为行政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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