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畜禽养殖管理条例 宁夏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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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条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
2、根据团《生产经营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3、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4、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5、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
6、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7、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8、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9、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10、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11、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
12、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13、4、认真贯彻落实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
14、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15、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门处理。
16、6、各类,浴和驱虫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
17、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的,追究其法律。
18、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19、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20、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21、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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