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排污许可证包括的内容如下:
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
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汽车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
1、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
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
扩展资料: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公告。
2、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4、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开。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5、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
6、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
排污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再简单点讲:
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新版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许可事项
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
了解了上面这些问题,作为排污企业,基本就可以开始着手办理排污许可证。而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要多少钱?”具体花费的费用,将由生产工艺的复杂性、企业环保负责人员的专业水平的高低决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是2018年2月8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是一项关于排污的行业标准。
一、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1、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方法如下: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二、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意点有哪些
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意点如下:
1、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环境保》《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现予发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简言之,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刚发布的《总则》来发证。当然,因为《总则》中的一般性的要求均能体现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基本思路,因此亦可供各地发证机关以及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参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综合考虑各行业特点,《总则》给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填报要求,以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总则》的框架与其他行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基本一样,不同之处在于次将申请与核发程序图像化,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将申请与核发的过程表示出来,更便于排污单位和发证机关的理解。部分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但属简化管理的行业(如卫生材料及医用品制造行业等)。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做出规定的行业(如水泥行业中的石灰制造行业等);尚未编制技术规范的行业,地方有需要提前发证的,可以参照总则来发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六条所列情形包括: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吨的;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条为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保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原则的统一。
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五项技术规范,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法律依据:《中华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的基本国策。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 则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环境保》、《中华水污染防治法》、《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第十三条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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