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临时用地审批 深圳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调整
深圳市临时用地租金标准
深圳市临时用地租金标准2713.60元。根据《临地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深圳市现行收取使用临时用地费用为每公顷每月2713.60元,其它表收费标准根据取得的临时用地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在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用时,收费率由地方房地产有关部门确定。
深圳临时用地审批 深圳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调整
深圳临时用地审批 深圳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调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章总则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及土地利用年度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以及其他事项。第七条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第八条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第九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的需要;
(四)因抢险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临时建筑第十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第十一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深圳市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一、原由市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
(一)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及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但在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市未交由区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用地,以及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规划国土委每半年将各区上述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上述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闲置土地处置)由区负责。二、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一)土地整备项目在国有储备土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实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划报审;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三)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三、区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维稳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四、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执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对到期临时用地清理,2021年前完成处置验收和审查
5月6日,记者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方案》要求以高质量解决临时用地问题、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长效机制为根本目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严防新增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截至2019年5月15日深圳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共552宗,土地面积为4.44平方公里。《方案》要求按照“全面清理、限期处置,依法依规、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方案》强调要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在积极稳妥推进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的同时,严控新增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立临时用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案例+政策”“问题+工具箱”,市区联动合力高效推进
为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方案》的组织分工直接纳入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实施主体和相关市直部门的职责内。各区(新区管委会)是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的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是本专项行动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辖区内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库、分析研判、采取“案例+政策”、“问题+工具箱”工作方法,逐宗确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等工作。相关市直部门对各区(新区管委会)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在制定政策、规范程序、统一标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撑。
“一地一策”,全面出击逐宗解决
《方案》要求各区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深入摸底排查,实事求是判断问题类型,根据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不同用途类型、现状情况以及规划情况,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同时,《方案》原则性提出“清场收回临时用地、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三大处置路径,其中清场收回临时用地的,需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并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库;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完成相关审批、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或临时用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手续;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须符合规划、供地政策,供地方案需经区审批通过。经区审定需追缴临时用地使用费或进行处罚的,应完成追缴方案审定或处罚完毕。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切实完成处置工作
为保证此次行动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各区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的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可结合《方案》提出的处置路径,创新工作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报各区审定后实施。同时,为确保组织有力、协调顺畅、市区联动高效,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方案》将行动分为行动部署、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及组织验收四大阶段,并明确了验收要求,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验收和审查工作。
深圳市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一、原由市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审批:
(一)居住用地(不含通过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
(二)作价出资用地;
(三)市投市建项目用地;
(四)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
(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
(六)置换用地;
(七)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应方案由区负责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将各区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市。三、区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具体包括:
(一)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三)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
(四)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
(五)市决定的其他事项。四、以下职权由区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二)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五、区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属于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辖区内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海洋、渔业、林业、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职能和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八、本决定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公告。九、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市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令第2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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