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吗的相关知识,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对于担保合同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有关于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经常会存在担保关系。那么,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吗?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

后让与担保法条(让与担保法条担保解释)后让与担保法条(让与担保法条担保解释)


后让与担保法条(让与担保法条担保解释)


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中华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若当事人事先明确作出流押约定的,在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负有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权利人仍能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需要拍卖、折价或者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4、登记与否。对于不动产和其他特殊财产,一般依法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登记与否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不同立法例:一种为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登记对抗主义;另一种是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依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后者。此种规定不尽合理,是否适用于让与担保,值得探讨。我认为,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是什么意思?它与流押的区别在哪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区别如下:

1、从形式的角度,流押条款必须依托于抵押合同,而让与担保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的无名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在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中的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预先转移给债权人,由双方约定于债务清偿后,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转移担保标的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标的物权利的人,为担保权股权让与担保的公司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偿还,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人,亦即债权人。在大陆法系许多,因法律对让与担保无明文规定,其曾被认为是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如今,让与担保已经成为德国、日本等国的重要担保形式,并被司法判例所认可。而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列入让与担保制度,由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之前的诸稿中,也都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第五次会议没有通过将让与担保写入《物权法》的建议,正式颁布的《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该项制度。

关于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区别: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

承担担保后追偿权法条

(2)公示与否不同。典型担保一般以公示为必要,而让与担保不以公示为必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因此,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效力。事实上,让与担保是用债权的外观包裹着物权的内容,而典型担保则是以债的形式设立的一种限制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中华公司法》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2、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3、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让与担保的特征如下:,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1)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1)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2)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1、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2、各国民法一般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也有的只承认动产质权,对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还有的规定有权利质权,即以无体财产权及债券、股票等债权或股权为标的设定质权。,3、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根据侵害情况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同时也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质物,不得将质物出租或提'供担保。主债消灭时,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应返还质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及权利质权。

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虽然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的部分无效而全部失效。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

1、从形式的角度,流押条款必须依托于抵押合同,而让与担保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的无名合同;

2、从实质的角度,流押条款必然是无效的,而让与担保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变相的流押条款。

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

让与担保是什让与担保是一种大陆法系流传出来的非典型性质的担保制度,其以罗马法上关于信托的内容为主要成分,并且吸取了日耳曼民族法律的信托行为的部分作为补充,形成的担保制度。法律依据:么意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让与担保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由于让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之势。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条

广义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与式担保。所谓买卖式担保,又称卖与担保、买卖的担保、卖渡的担保、卖渡抵当,是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得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这有点类似我国典权制度,所不同的是,典权移转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买卖式担保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法律客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以学术界通说,让与担保的概念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让与担保权的设定人,债权人是让与担保权的权利人。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已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替代,即当事人《中华民法典》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得早于或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中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3、标的物不合法。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法律所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之物时,担保合同会归于无效。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1、主债权无效。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这与典型担保物权相同,具有从属性特点。若担保设定后,主债权归于无效或未发生,则让与担保也归于无效。

在市场经济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担保行为,而让与担保就属于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让与担保制度其实已经存在有很长的历史了,但是因为其不是很常见,所以很多人不试很了解,那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让与担保与流押的区别形式不同,实质不同。

1、根据合同的约定,债务人负有现实债务或者未来债务;

2、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权利转让在债权人名下;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较,它们存在如下基本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能。善意取得是民法领域比较重要的一项内容,主要规定在物权部分,善意取得分为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及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一)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四)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为前提条件。,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一)出让人无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要注意担保物权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种限制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整体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整体权利让受给债权人,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物所有权的丧失(起码是观念上的)。

(3)实行方式不同。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

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这是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

让与担保设定后,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关系到当事人各自利益,并影响到担保目的实现。一般来讲,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2、主体不合法。担保设定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是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让与担保没有法条支持无效,但比照流质无效)。

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禁止流质抵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法律分析:让与担保是商业实践中孕育产生的习惯法制度,属于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上担保。但随着我国法律的立法和实施,担保被定性为物权,而法律并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物《中华公司法》权。让与担保虽然不具有物权性质,但让与2、从实质的角度,流押条款必然是无效的,而让与担保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变相的流押条款。担保合同仍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是否取得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三、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十八条

担保物权是根据以上定义,让与担保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一般认为担保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三类。下面就分别讨论这三类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况。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信赖占有而接受动产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即使人无权,也应可以取得质权。《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要件,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处:,必须存在有效债权。第二,动产质权一般应不能经让与而善意取得,因为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而占有不具有表征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占有只能表征所有权,而无法表征质权。

让与担保的效力

狭义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又称为信托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1、让与担保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所指让与担保系为后者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狭义让与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