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筑牢生态保护网
为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生态环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河南省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筑牢生态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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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明确了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技术标准、监管措施等重点内容。
明确化,压实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是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主体,负有编制修复方案、实施修复、验收评估等。同时,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和技术指导。
标准科学化,保障修复质量
条例对露天矿山生态修定了严格的技术标准,包括生态恢复等级、复垦绿化率、水土保持措施等,确保修复质量达到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兼顾。
监管规范化,强化动态管控
条例完善了监管机制,建立了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信息系统,强化动态管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矿山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条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修复效果客观公正。
执法严格化,震慑违法行为
条例对违反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情节的,追究刑事。
多方配合化,协同修复治理
条例强调,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需要矿业、环保、林业、水利等多部门协作配合。条例要求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提高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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