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36号全文完整版 财税2016年36号公告
财税2016 36号是什么级次的税收
财税[2016]70号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收公交客运、班车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公交客运、班车服务取得的二、根据《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条的规定:“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优惠。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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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政策?
三作流程一适用对象
一、根据《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境内依照《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政策内容
(一)享受方式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并选择相应的减免税性质代码。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在《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一)《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出租车企业,受影响,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请问2022年度是否有针对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纾困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答:《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我公司为客户公司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取得的班车收入是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政策?
答:可以享受。《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三)网约车公司通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政策?
答:可以享受。《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运服务外,还为客户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服务。请问,我公司运营公交车收入和班车收入都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政策吗?
(五)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优惠政策。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电子普通,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电子普通吗?
答:《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按照《__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用的,可暂按取得的电子普通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六)我公司是一家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最近了解到202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政策,今年2月份,我们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已开具了部分专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还能享受免税?
答:《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的,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因此,你公司在11号公告发布前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已开具专用的部分,可将专用追回后办理免税;其他未开具专用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免征政策。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率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销售不动产没有确定,不过由于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第11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电子普通时,应当在税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这个和开发商没有太大关系。
营改增后,的税率提升到13%
2018年5月1号之后税率为10%,之前11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房地产业税率基本确定为11%
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四十条
四相关文件你指的是《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吧?
税总发[2017]99号 住房和城乡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这条的重点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比如,向消费者空调销售企业销售空调并安装,就是既涉及销售货物(空调),又涉及服务(安装空调),如空调价格5000元(不含税),安装费用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00元(不含税),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对5000+200=5200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
再比如,建筑安装企业安装水暖管道,就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无形资产转让免税吗
......不免税。财税是财务、税务的简称。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无形资产转让是不免税,还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性资产。“税指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或实物。
财税[2017]2号 关于资(二)《_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管产品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筑业营改增,公司成了一般纳税人,但是使用简易征收计税办法是什么意思?具体交税的税率是多少
2016年5月1日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个人房屋出租减按1.5%)。一种情况是2016年5月1日取得的房屋,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是按照所建项目进行计税方式认定的,如果该项目伊始就被认定为简易计税方式,根据财税2016第36号文件36个月之内不得改变,开票的税率选择3%。
建筑业的税率是暂定11%,以前营业税是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四)相关规定建筑业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哪些事项,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老项目简易征收5%一、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款项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三、根据《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016年第15号)的规定:“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网约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优惠。_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三、根据《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已有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16 36号是营改增政策吗
房地产企业为简易计税的,税率为5%;一般计税的为10%。不是。不部分条款失效,还有许多补丁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1%。附录:
税屋提示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补丁文件 ——
财税[2016]25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43号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关于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7号 海关总署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告2016年第53号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54号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40号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
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7]37号 关于简并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告2017年第30号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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