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3、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侵害荣誉权人物质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少发奖金)。,1、公民首先应明确荣誉权的权利内容:公民有获得得和保持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并非每个公民生而有之,只有当公民具备一定的优胜条件才能获得此殊荣,一旦获得即表明该公民具有了一种美好的名誉和良好的声望,对该荣誉公民有维护和保持的权利;对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公民有提讼的权利。,2、公民应注意掌握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和认定的依据。,3、公民可以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置之不理,公民还可以向,要求强制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物质赔偿。,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法律,有下列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荣誉权的侵权方式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中华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表现

法律主观:

一、侵犯荣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 名誉权 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或用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 侵权 。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二、侵犯名誉权的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 民事 。综上,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等。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

(1)侮辱行为:包括口头、动作、文字侮辱和侮辱。侮辱的事实可能是实际存在的;

(2)诽谤行为:诽谤的事实必须是虚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3)的失实;

(4)评论不当。

【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主观:

一、荣誉权的权益界定

(一)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

荣誉权的权利主体在获得荣誉称号之前,应当拥有荣誉权,这时的荣誉权,恰恰是获得荣誉称号的前提条件。获得荣誉称号之后,荣誉权也不能和荣誉称号划等号,这时的荣誉权除了不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之外,还享有不被侵占、否定等权利。

(二)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

荣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主体以一定身份参与评价活动的权利。因为对大多数权利主体而言,参与评价的机会比终获得的评价更重要。如果认为荣誉权仅指公民、法人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上绝大多数法律主体可能永远没有丝毫荣誉权。事实上一部分权利主体实质上被剥夺参与评价的机会的情形早已成为的问题。荣誉的授予应当是一种以明确的权益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开放的活动。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人应当为可能被涉及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允许他们依据各自特定的法律地位与身份,在充分的时间与范围内限度地展示其符合公开标准的各项要素,以便评价人充分全面、公正地了解自己认识自己,从而为自己获得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即荣誉称号,之后才谈得上维护荣誉权的各项权利。

(三)我们在确定荣誉权的认定标准时,除了要认定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被“非法剥夺”为荣誉权之外,还必须认定权利主体依法参与评选,主张获得并接受荣誉称号权,以及荣誉权称号不被侵占、否定,荣誉证书、证物不被毁损的权利为荣誉权,并加以保护,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什么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

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

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信息、刊登诽谤,否则构成侵犯荣誉权。如果是真实发布,或辱骂对方,则不构成侵犯荣誉权。

三、民法典对荣誉权的保护

《中华民法典》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荣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中华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侵犯荣誉权的例子

法律分析:侵犯荣誉权的例子:比如行为人非法阻挠、压制他人获取荣誉称号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条件可以获得荣誉称号的公民或法人,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一定的荣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压制。如果行为人以妨害他人获得荣誉称号为目的,捏造事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应当获得某种荣誉的他人未能得到即构成侵害荣誉权。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民法典》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