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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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1、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5301研发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核算。
2、贵公司研发项目是一条生产线,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不应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核算,属于会计核算科目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待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
3、 专家建议: 按会计错调账处理。
4、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5301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5、 二、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6、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7、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8、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9、 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10、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11、不能扣除。
12、研发费用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加计扣除。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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