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和建议有哪些?

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多方面,有生产、收获、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诸多环节问题。有产地环境受污染、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污染、动植物疫病、农产品自身毒素等客观因素,也有农业投入品残毒、生产及加工过程违法违规的添加物、甚至制售,也有收贮运过程中原料、产品、包装、设备污染。主要是产地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的残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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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地环境污染包括污水、废渣、有毒有害气体、化学物品、重金属等污染。

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受污染,使得在受污染的环境中生长的动植物及微生物被动吸收各类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

(二)农业投入品残留的污染。

农业投入品残留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兽、鱼、化肥、饲料、添加剂、激素和抗生素等投入品后,有一部分投入品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中的现象。

扩展资料: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事关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群众幸福生活与身心健康的最基本需求。

现在农产品的物残留、肥料、饲料残留已成为损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杀手,引发了人体的诸多疾病,成为了全关注的焦点和共性问题。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和迫切需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潜在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根据来源不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等四个方面。

(1)农业种养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投入品不合格使用或非法使用造成的农、兽、盐、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残留物,产地环境带来的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石油烃、多环芳烃、氟化物等有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农产品保鲜包装贮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的保鲜剂、催化剂和包装运输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

(3)农产品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毒素、沙门氏菌、禽流感等。

(4)农业生产中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潜在危害。如外来物种侵入、非法转基因品种等

农过量。

重金属超标。

微生物感染。

农,目前世界上统一的英文名为pesticide——即为“剂”,但实际上所谓的农系指用于防治危害农林牧业生产的有害生物(害虫、害螨、线虫、病原菌、杂草及鼠。以后,通过较长期的发展的生产和生活过程,逐渐认识到一些天然具有防治农牧业中有害生物的性能。到17类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品和生物品。通常把用于卫生及改善有效成分物化性质的各种助剂也包括在内。

重金属中毒是指相对原子质量大于65的重金属元素或其化合物引起的中毒,如汞中毒、等。因为重金属能够使蛋白质的结构发生不可逆的改变,从而影响组织细胞功能,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例如体内的酶就不能够催化化学反应,细胞膜表面的载体就不能运入营养物质、排出代谢废物,肌球蛋白和肌动蛋白就无法完成肌肉收缩,所以体内细胞就无法获得营养,排除废物,无法产生能量,细胞结构崩溃和功能丧失。

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以及一些小型的原生生物、显微藻类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它个体微小,与人类关系密切。涵盖了有益跟有害的众多种类,广泛涉及食品、、工农业、环保等诸多领域。

在大陆地区的教科书中,均将微生物划分为以下8大类: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有些微生物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像属于真菌的蘑菇、灵芝等。还有微生物是一类由和蛋白质等少数几种成分组成的“非细胞生物”,但是它的生存必须依赖于活细胞。

1、农、化肥过量使用,农残留超标。

2、农民素质低。

3、重金属超标。

3、致病微生物侵染。

4、添加剂违规使用。

5、激素滥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法律主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一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具体指如下: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法律客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名词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其中,“安全性要求”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来保障,如有害重金元素含量、农兽残留、残病微生物等;对于“非安全性要求”,有部分指标需要法规标准规范,如生鲜奶蛋白质含量、油料作物脂肪含量等。多数口感、色香味指标没有法规标准规范,需要通过生产者树立产品品牌、全评价和消费者认可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