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小爱给大家谈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应用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所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中华土地农村建设用地包括了哪些文章中已详细给出,对于农村建设用地有严格的规定,为农村公益建设需要土地的可以批准使用,其他的个人或单位均不可以使用。
2、关于此方面的法律文件还有很多文章中不能一一介绍。
3、管理法》法律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转让,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以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4、法律依据:《中华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5、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其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界定为“经济社”这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存在问题。
6、一是农村的“经济社”从历史上看即是农村的互助性合作组织,类似于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但是,过去的“经济合作社”如今绝大部分都已经名存实亡,而如今的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组织,跟之前的经济合作社没有任何关联。
8、二是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主要分布在农村,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主要位于城区或城郊结合部。
9、因此,即使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给当初的诸如“经济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但鉴于这类组织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且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实际意义,因此也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瓶颈问题。
10、代表的同意。
1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12、具体办法由制定。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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