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6.违约。违约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对于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发包方:县镇村组(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提高荒山土地利用,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好生态环境,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愿意把大坡顶集体荒山承包给乙方开发,具体条款规定如下:1、该幅集体荒山为界二组责(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任土为界,西面为界,北面为界。2、承包年限为叁拾年,从贰零壹壹年月日,至贰零肆壹年月日止。3、承包价款叁拾年共计万仟元整(元整),签字后一次性付清。4、乙方开发的项目不能有污染土地的项目,除此之外,乙方自主选择开发项目,甲方不得干涉。5、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自行处理群众工作,如有阻拦等矛盾影响乙方利益,甲方负责减低损失。6、乙方在开发中,如修建项目公路及其他临时用地,所占用的土地,由乙方进行施工开发,所遇群众工作由甲方负责同样给予解决,不准任何人阻拦,甲方必须无偿让出修建土地。7、到期后,如甲方继续愿意承包出去,同等条件必须先等乙方承包,承包款另议,如协商不一致,甲方无偿收回。8、所承包的荒山所有林木归乙方管理并受益,即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有争议。9、如本寨有老人过逝选重乙方包的土地,可以使用,但面积在宽6米,长6米,多出的土地按市场折价。10、本协议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付违约金拾万元。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村委会保留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法律条文】:《中华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土地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的人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农村存在很多无权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这些情况都属于无权人未经授权私自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所以,以上便是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希望对你有帮助,避免这些无效的情况。
村民之间土地流转协议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分析: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即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例如,对于耕地的承包期,本法明确规定为30年,并(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且第二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再如,对于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不允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
我国法律和政策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有关政策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要订立承包合同,完善合同管理。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制的重要环节。19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组织合同兑现。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核心要素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协议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通过电话交谈等达成的协议。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是老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但是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即因为没有书面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易确定。考虑到既要适应当事人要求交易便捷和提高交易效率的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合同的订立规范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总则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条款加以确定。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以便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起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主要条款的规定也只具有提示性与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但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在行文上用的是“一般包括”的提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可以不限于这些条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只是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以是不同的。本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也是必备条款,因为没有规定标的物的数量,标的多少无法确定,合同难以成立。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同样,有了标的、数量,还有很重要的条款就是质量,标的物的质量是对标的物品质好坏的判断标准,质量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承包合同中,同样需要把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尽量写清楚、明确、具体。承包合同的标的自然是承包方所承包地的农村土地。在承包合同中,首先应准确填写所流转地块的名称、四至,明确合同标的物所指。实践中由于各地的地块名称大多采用的地方方言所指,很容易模糊不清,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用现代定位技术明确流转地块的准确位置,并附上测绘图纸,这样就能更准确地表明地块所处方位。在标明地块的名称、四至的同时,还应记载地块的面积大小,土地面积可以用亩、分、平方米、公顷等为单位,双方可以根据当地习惯选择计量单位。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判断土地质量等级的指标包括有效土壤厚度、有机质含量、耕层质量、土壤养分状况、土壤健康状况、障碍因素、灌溉能力、排水能力、酸碱度、耕层厚度等。为了确定耕地质量等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将耕地质量划分为10个等级。在承包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标准对承包地的质量等级进行测定,将测定出的土地质量等级写人合同。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本法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对“农业”的范围,农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
土地流转合同无效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随着我国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土地确权也在悄无声息的开展着,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人一般都是文化相对于较低的,故而在这一方面更是要多加了解。一、农村五种无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有哪些1、违背了承包商的意愿而强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需要确保承租意愿是真实的。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无效(走也会认定为无效合同)2、未经村民同意而私下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法律效应的。需要确保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同样合同无效。3、不是同一个经济集体的承包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同样也是无效的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那么需要确保置换双方在同一集体内,因为互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4、越权承包农村土地如村集体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把村民的私人土地承包出去的合同也是无效的。5、超过相关规定承包年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肯定会写明承包的年限,但是目前的土地地承包年限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不能超过这个年限,比如耕地承包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等等。法律规定:《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3、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4、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
法律客(十)违约责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任。_观:
土地流转合同怎么写才是合法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流转合同要一式四份,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土地流转协议的内容包括,首先要填写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住所地址、姓名,还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面积,流转的起止时间以及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及权利,流转价款以及支付的方法,违约。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_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_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土地流转合同是什么意思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双方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事项的约定协议,应写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姓名、住所、权利和义务;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用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采用书面形式,内容清楚,有据可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也有利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本法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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