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技术股占多少股份 一般情况下技术股占多少股份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合适)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合适)


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技术股一般占多少股份合适)


4、按合同约定分配,把股权比例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按合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公司情况而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待2014.3.1新公司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中华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

成果权

《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有人认为,这与公司法的财产理念不符。根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允许技术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技术入股

首先,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一旦与货、实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见,技术成果部分权能也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其亦可成为出资的内容。

第三,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必须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第四,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高于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先进技术的投资者只是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如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于其他出资人。

作价问题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形式的出资,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评估作价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技术入股

,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公司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临时评估机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于技术的评估工作只能由评估实物的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不高,他们大多没有相关的技术背景,缺乏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他们本身对技术内容缺乏了解,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对技术做出评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所以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国外许多都明确了技术作价的主体。如巴西法律规定技术出资要经过外资局的批准,并由银行估价;智利则规定此类事物由该国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波兰法律则规定第三人只有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家们方可担任。

第二,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尚未有一个确定的合理标准,而且在具体的作过程中,其程序也缺乏严密性。有关人员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对技术进行大致的评估,其中所运用的评估方法,所选择的评估参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评估人员的主观性很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的正确评估,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损害技术出资方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术评估尚未完全从出资之权利和对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其出资之权利可以是技术成果所有权,亦可是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因此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出资之权利来确定技术价值,从而确定其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另外,当前技术评估人员进行技术价值评估时往往只纯粹地从技术本身着手,而不考虑技术对公司的作用大小,从而出现技术价值的评估与实际不相符合现象。

协商作价

验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可见,验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但是,其两者在具体的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1.两者均是出资人通过委托指定部门执行具体事项,且指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2.两者均要对资产进行检查、评定,且终都要作出报告作为证明文件。3.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见,一味地强求评估作价,则会因为验资与评估程序重复而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

评估协商

基于以上之分析,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技术成果作价方式的固定并非立法之目的,而仅是发现和明确技术成果价值的手段,如一味强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术成果价值发现的多途径,不碍技术成果的出资,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在我国《公司法》尚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以确保资本充实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技术价值确定之方法不宜强令必须评估,应适当承认协商作价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成果评估的专家,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成果出资价值的确定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作价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协商作价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作价的作用。

比例控制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技术入股

所以理论上股东以非货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而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所以待2014.3.1新公司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利益调整

降低或灭失

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时,在实践中往往统一采取减少或者撤销相关股东的股份解决,笔者认为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原因可有多种,或是市场变化引起,或是因当事人行为不当所致,还有的是因为出资时作价过高造成。因此应当根据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市场变化导致价值降低。当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发生转移,公司成为技术财产权人,该财产之收益或灭失应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若将技术价值减少的强压于股东(技术出资人),通过剥夺股东的股权来解决,不仅勉为其难,亦抹煞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互。同时,如果按实践之解决方式来类推的话,则会出现可消耗物的出资人在其出资的财产被消费后,股权即被消灭;货出资人在其所出资的货用于交易之后,其股权亦被消灭;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人的股权则随着土地的增值或贬值而不断变化。这显然不符合出资人出资建立公司的终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成果价值的降低或灭失应以公司是否成立为界限,来解决其具体问题。当公司设立时,由于出资各方签订了出资合同,他们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合同关系,若技术成果价值降低或灭失,应以合同法原理来解决,即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成果价值的财产权已为公司所有,因此,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强加于股东(技术出资人)。

2.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技术价值的降低。如果技术价值的降低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导致公司丧失对该技术的享有,那么该出资人应当承担侵权。因为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对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相应。

3.出资不足引起的技术价值不足。若出资时,技术成果价值与出资价值两者不一致则必须由相关股东承担补充。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

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待2014.3.1新公司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要看看什么技术,是专有技术还是专利技术,你说的太笼统没法回答。还有就是公司法对以技术入股是有一个上线要求的,具体你可以参考《公司法》

资金股和技术股怎么分配

你的股份占32%。

技术股分配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所谓技术股在法律理论上的概念是股东用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资金股则是投入的资金比例大小从而获得股份的比例大小,按照资金投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入比例分配。

拓展资料:

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股票收益

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资收益,是指企业或个人以购买股票的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转让、出售股票取得款项高于股票帐面实际成本的额,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票收益包括股息收入、资本利得和公积金转增收益。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技术入股多可达多少股权比例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日,技术成果往往因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或保护期限的届满而致使其本身价值的丧失;或者相反,入股的技术成果因相关技术的出现或市场发展的成熟或本身技术的改进而成为更先进技术,从而使技术价值增加。这两种技术价值的变动均会引起出资各方的利益变动。

技术入股的比例,应当由所有股东协商达成一致,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理论上技术入股可达公司注册资金的70%。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出资金额取消了比例控制。

”技术“主要还是看技术的含金量以及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多大的利益,通常需要专业机构评估,经所有股东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形式的出资,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非软件类的技术股应该只能占20%或稍稍多些。而软件类技术股则可以超过50%。各种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

2、协商作价

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利于公司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

3、评估协商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个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公司的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技术作价出资的股权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总投资20万 合伙人出资12万加上百分之二十技术股 我出资八万应该占股多少?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按资金占有股份是

关于技术入股的比例计算。

加上20的技术股就是80%了,你出资8万只占20的股份觉得少了点,我觉得你占三成就可以了,如果什么都不做只占20%的股份也可以的。

20÷[20+(20×20%)]×8

≈0.8333×8

≈6.666(万)

计算结果:出资8万,如果加上技术股占的总股份20%…(相当于4万),这样你出资8元就只能算6.666万了。如果算占多少股份即约等于:

6.666÷24≈28%(股份)左右。

这种模式下你应该是占四成股份的,至于技术股是如何分配的,就看双方协商的结果了。

两个人合伙,一个出资,一个出技术,商量好每人各持50%股份,出资方先把投资的本儿钱回了以后再和出技术的各分50%的股份合理吗?就是说在出资方投资的本钱…

总股份有20%为技术股,即20万的资金为总股份的80%,你出8万所占的股份为

剩下的股份总数按20万来平分。

百分百的股份减20%的技术股,等于(20万+12万的)80%的股份。由此12万占30%的股份。

合伙人与技术总占股为20%+12/20=80%,你出资八万只占20%股。

20万的股分是80%

20:80%=8:x%

x=32, 8万元占股32%

技术入股一般占多少股份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技术入股一般占多少股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可以协商,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股权分配、也可以根据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公司章程里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1、评估作价

发起人向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餐饮行业技术入股一般占多少?

20万资金只占股本的百分之八十,技术股百分之二十。8/20=0.4=40%,你出的8万在20万的出资中占40%,也就是出资这80%的股份中你占比40%。你在总股本中的占比是800.4=32%。所以合伙人技术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20%,12万入股占比48%,合计68%。你8万入股占比32%。

技术入股一般占股份的比例可以协商,理论可以到达。

看什么技术了

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扩展资料

两种形式:

一种是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这种技术入股叫作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

另一种是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这种形式叫作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

请教:技术入股能占公司多少股份

8/20×80%=32%

首先,关于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的规定。 《公司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说,技术入股所占的份额以70%为限。你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入股的技术的评估方式、评估价值和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

其次,关于朋友出你交纳的的10%。依据法律的规定,我认为只要你们的出资达到注册资本额,与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之处。

第三,关于你说得法人的问题。我认为你说得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第四,关于技术是否需要股东掌握的问题。技术入股后,技术的所有权为公司先扣除技术股份额。,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比如董事、监事以及等身份时,不能因为股东的身份而掌握公司的技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技术入股的比例

技术入股的比例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以工作的方式作为技术入股的。

技术入股的概念指的是以专有技术(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并需要进行鉴证(或者是评估)。笔者参加过几次技术入股的事宜。呵呵。

技术(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入股的比例原来规定是不得超过20%,近公司法有修改了,放宽到了70%。

如果你拥有自己的专利或成果就比较容易实现技术入股,如果没有,以技术秘密入股也是可以的,但相对办手续要麻烦一点,得鉴证了。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另,如果你以专利或者成果技术入股,偶就可以更详细一点告诉你了:)

应该是这样的,他们2人的资源各占10%的股份,首先你们4个人出的钱占80%,你们4个人所出的资金是占有80%的股份,也就是说15万平分到80%的股份里,每10%的资金为1.875万元,也就是说他们2个人的资源共为3.75万元,

技术入股的比例是怎么计算?

技术入股所占份额不得高于全部注册资产的15%。

首先,关于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的规定。 《公司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说,技术入股所占的份额以70%为限。你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入股的技术的评估方式、评估价值和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

其次,关于朋友出你交纳的的10%。依据法律的规定,我认为只要你们的出资达到注册资本额,与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冲突之处。

第三,关于你说得法人的问题。我认为你说得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第四,关于技术是否需要股东掌握的问题。技术入股后,技术的所有权为公司,公司的股东,如果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比如董事、监事以及等身份时,不能因为股东的身份而掌握公司的技术。

技术入股一般占股份的比例是多少?

股份一般是5%(一般是那种很大的公司,比如几个亿的那种)

如果是小=20÷(20+4)×8公司的话这个就不好说了

估计20%左右(这个不确定)

我记得好像有这个说法

工资是另外算得

技术入股,分成比例?

这个没有固定的标准的,规定技术入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70%。只要低于70%都是合理的。技术入股,要充分评估技术的独创性和实用性。还要考虑万一技术入股者离开,会对团队造成的影响。

技术入股的分红

你的担心是非常对的。

按法律规定是技术入股和资金投资入股是平等。

你的技术既然作为股份就应按持股比列分红,若不行你可以降低持股比列。但必须同股同筹。

创业团队,纯技术入股的比例一般能达到多少?如何评估比较靠谱

这种入股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比例应该占多少的

的评估办法就是同类型比较

比如你这套技术,如果带到其它公司去,他们可以给你多少费用

折算为金钱就可以参考了

技术入股和专利入股的区别

就是权利人发生变更了,通俗的说,就是专利权给人家了。

技术入股就是权利不方发生变更,权利还是你的,就是许可对方使用了。

技术入股可占企业股份比例多少?

新的《公司法》未规定非货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全额非货出资。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出资的,应当将货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规定技术入股可占总股的百分比是多少???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必须经过依法评估作价。一般技术没有取得知识产权(俗称专利)的,或者有技术的人用自己的劳务出资的,都是不合法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分12/20×=60%红比例可以约定,可以不与出资比例相同。

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驰名商标、品牌等作价入资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上限。

技术投资入股比例是多少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实在没有技术秘密或者成果专利,如果其他股东允许的话,你不妨以其他方式入股,如激励股权、赠予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入股。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一般是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确认股份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入股,一般股份占总股本的25%,可以到70%,注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如何分配股权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法律分析:这取决于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但在实际作中,技术持股比例以30%-40%为宜,一般不超过50%。技术股是指个人以技术入股公司并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技术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经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达到25%。技术股的所有权人离开公司后,其股份保持不变,但转让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技术成为股东后,该技术属于公司,原技术持有者不再享有该技术。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若按他的做法你吃大亏了,我可以赚了钱也做到它亏损,有了你的技术自己搞!;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