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概述

一、正向条件

法学论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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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陈述或证明什么?

法学论文概述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2.具有深厚的法《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相比,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感。一起要联络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改革的深化,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电大的法本,考研的时候应该报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电大的法本可以考北大的研究生(不要的

一、实践目的: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以前言或引言形式,不单列标题及序号。

报是都可以报,只是研究生有初试和复试2关。好的学校对生源有要求,竞争也激烈。这是事实,没办法。就报法律硕士吧,简单些。就是自费。2年,是专业硕士。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可以报考法学硕士下的9大专业或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既然是法本当然是法学硕士

可以报,就是要 1、文字考试

电大土木工程专业论文答辩自述怎么写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论文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你对这个主题的主要观点

陈述观点时一定要表达一个主要思想,并陈述你的立场或看法。关于主题,需思考:

你想说服读者相信什么?

2、给出几个支持主要观点的理由

理由要写清楚,一定要用符合逻辑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这个理由。

3、给出一个与主要观点相反的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观点

一个好的论文陈述要承认论点存在另一面。所以,同学可以在论文陈述中给出一个反论点。

论文陈述写作示例:

1、首先,从一个问题开始。例如:互联网对教育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吗?

2、其次,表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例如:互联网对教育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3、,发展你的。例如:互联网使用的负面影响被其对教育的诸多好处所抵消:互联网有助于学生和老师更容易地获取信息、接触不同的观点,以及这是一个灵活的学习环境。

电大拿学位条件?

5、论文题目不能太长,要写得简短,建议不要超过20个字。

A. 电大本科书需要哪些条件

平时成绩在75分以上,通过

学位英语

考试,通过论文就可以了。学位英语报名多数在9月6日结束。

B.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平均分要求: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选修课70分及以上。

获取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校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有的学校要求过大学英语四级。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有科目的加权成绩在该校所划定的分数以上,答辩良好及以上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毕业后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3,电大开放教育本科生,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选修课70分及以上,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论文答辩成绩为良(或以上)可申请由开放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

4,脱产、业余(函授)的教育本科生(包括专升本)毕业后符合条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现良好、论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补考累计少于四门、通过学位英语考试)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5,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本科(含网络教育专升本)的学生毕业后符合相关条件者也可申请学士学位。

新设置的13个学科门类,分别是建筑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其中表演、音乐、舞蹈艺术专业划归于“艺术学学士”。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学位委员会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参考资料:

学士学位--网络

C. 电大开放式教育本科要获取学位,要达到什么条件,谢谢大家了

各个学校的要求不一样,一般是75分,有些学校对学位课的考试分数也有规定,并且要通过全国的学位英语考试。为什么要上电大,网络教育你完全可以选择更好的学校,比如北大,人大,武大等等

D. 报读电大本科可以拿到学士学位

报读电大本科达到毕业要求并且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了就可以拿到的,每个学校要求不一样。最短两年半时间。

E. 电大本科如何获得学位

电大本科符合条件者可由合作高校授予学士学位,不同的高校要求有别回,大致来讲,条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件有三:答

1、课程成绩:必修课平均分75分以上,选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

2、:成绩良好以上;

3、英语: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有些高校还有其他一些具体要求,如不得有等。具体可 电大网站查询。

F. 报读电大本科能否拿到学士学位

可以的,详细信息如下(全文需访问深圳奥鹏直属学习中心网站点击查看,我这里版贴不出权来网址了)

【证书含金量对比】

但是四者证书的效力仍然有些异,自考由于其学历证书获得最难,所以认可度相对较高,目前国外有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26个承认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

电大文凭也得到英、美、日、澳等众多的承认。

而对于参加网络考试的考生而言,关键不在于网络教育文凭本身,他们更看重的是网络教育学院所依托的名校品牌、专业实力。不少高校的网络学院设置的专业都是学校的重点专业。事实证明,类似复旦、同济等名校的网络学院学生在就一证券转让适用证券所在地法业中也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复旦网络教育学院今年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在85%以上,就业单位中不乏普华永道等世界知名企业。

G. 电大如何申请学士学位

只要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即可申请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通过学位外语考试。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你也可以追问

H. 电大怎么拿

电大本科层次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学年报考学位英语,毕业前完成成绩达良等。

可以联系您的辅导老师或班主任咨询具体专业的要求。

I. 电大本科获得学士学位的要求是什么

电大本科的要求抄各个袭学校其实是不一样的,有些是所有科目的期末考试成绩必须在75分以上,然后通过毕业答辩,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的符合这些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电大这个本科其实对找工作来说是没多大用处的,但对评职称什么的有用

J. 电大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不用担心,不是卷面成绩,电大申请学位依据的是记录到学籍卡上的成绩,也就是平时成绩加期末考试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

根据2016年发布的《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电大授予学位对成绩的要求已经改成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拓展:电大申请学位的规定

依据《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第四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 良好(或80分)及以上 ;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

(1)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或以上;

(4)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二、反向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电学本科毕业报名自考法学本科可以免考什么?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学位外语可以提前考(即未毕业时就可报考),现每年只考一次,约在3月底报名,届时网上会公布具体的报名通知。

专业课考试报名只有一次机会,在获得后且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在9月初报名考试。

参加自考 你还得 写论文 答辩 可以免考 但科目不会太多 因为 电大与自考课程设置不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一样

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调动多方面考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走自学成才之路,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高考、自学考试、电大、网络教育都颁发承认的学历证书,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都可以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考试、司法考试等。符合相关条件者,都可以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的合格成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在自学考试中可以免考替代。

电大老师没让论文通过怎么办?

电大论文开题报按正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标注应符合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告1

电大老师没让论文通过只能重新修改论文。

写论文注意事项:

1、注重论文的严谨性、严肃性,尽量不出现“我”这个词,建议用“本文”等词汇代替;同时要少使用感叹号,以陈述句为主要句式。

2、对论文的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的比例要合理控制,引用参考文献等内容时,要对该内容进行格式设置,避免在查重时出现文字比过高的情况。

3、论文全文结构要严谨、完整,目录、摘要、致谢等内容应按学校要求进行撰写,并按校方要求修改论文的格式。

4、论文所用标点符号要规范,逗号、句号、分号、冒号、引号等符号需要正确使用4、正文。。

6、大家在写时,关于研究方法的介绍,要尽可能地丰富一点,因为研究方法的丰富对于我们的进一步检验,以及充分认识自己所用的方法是否客观、科学,都是非常有益的。

法学本科论文

17、《徐志摩作品精选》,徐志摩著,长江文艺出版社

法学本科论文

参考文献 :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本科论文 篇1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异

我国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私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挑选出足以为这个“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书。

而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法学本科论文 篇2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法律体系,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2)电大拿学位条件扩展阅读: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主编的《良》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对象。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28.

②李龙.良.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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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论文开题报告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概论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电大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一、论文研究的来源及意义

3、中英文摘要。

对于20世纪90年代初才红遍大江南北的诗人汪国真来说,青年人尤其是在校的大中学生,可谓耳熟能详,汪诗因此有一大批忠实的读者。汪诗不青年人的生活和那种明白晓畅的表达方式,而且汪诗更有一种超然、豁达、平易、恬淡的人生态度,这种人生态度来自于诗人汪国真对宋元以来传统诗歌的那种豁达、飘逸和洒脱的人生哲学的二次创造。诗人汪国真的这种人生态度被现今称为汪国真式的人生态度。毋庸置疑,它是可以激励一代又一代人的,能够让广大的青年人在复杂的生活中得到极大的启迪,坚实理想信心。

本篇论文通过对汪国真诗歌的艺术特点进行研究探索,旨在为广大的文学研究者提供一些肤浅的价值理论,让更多的人广泛地认识并认同这位上世纪盛名卓越的抒情诗人及其诗歌特点,明确汪诗在诗坛上的地位,从而期望有更多的读者和文学爱好者对汪国真及其诗歌添加关注的眼神。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汪国真作为当代一位抒情诗人,他完全不同于闻一多、徐志摩、顾城、舒婷等这些早期诗坛上的领物,汪国真的诗歌创作阶段比较晚,将近不惑之年才功成名就。值得注意的是,在他的诗歌中没有一丝一毫的色彩,用平凡的语言抒发着平凡的人、事、物,朴实无华却隽永深刻,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诗风是难能可贵的,因此其诗歌在广大的读者中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现今文学界对其诗歌的研究屈指可数,缺少广泛而有力的`学术性的研究和探索,而在国外这块广褒的文学土地上,依然没有他光辉的影子。当然,这种现状的产生,尤其多面原因,一是汪诗的影响力几乎只局限于青年人这一层面上,诗歌内容通俗易懂,不需深入体味,因此在创作上不必进行权威的学术解析;二是现今文学界里,诗歌这以文学形式的地位每况愈下,已经处于文学的低潮阶段,其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所以,对于汪国真诗歌的研究,我觉得应该着力加强。

三、论文研究目标

本论文研究目标是:对汪国真诗歌的特点进行探究,凸现汪诗的艺术魅力,进而弘扬诗歌在我国文学史上的价值与地位,使广大认同诗歌来源于生活,却更深层次地反映生活的观点。

四、论文研究内容

汪国真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蜚声文坛的中年诗人兼书画大家。汪诗能从平凡的事理发现伟大,从普通的感受中看出永恒,主题昂扬,寓意深刻隽永,表现出诗人独特的人格魅力和文学功力。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汪国真的时代背景;

2、关于汪国真创作高峰期的分析研究;

3、汪国真诗歌的特点及研究;

汪诗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题材上较有针对性、篇幅短小、明白晓畅、精炼而富有哲理、充满了音乐美、诗中小我与大我并存,等等;

4、汪国真及其诗歌在当代文学史上的价值与地位。

五、论文研究方法

分析研究、对比研究、研读归纳研究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12月,收集材料,建立论文大致的框架模型。

20xx年1月上旬,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导师审批。

20xx年1月下旬至2月,写作论文初稿并提交导师审阅。

20xx年3-4月,根据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对论文进行二次修改完善。

20xx年5月,在二次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稿。

七、论文参考文献

1、《诗学原理》,徐有富著,北大出版社

2、《诗歌美学》,谢利文著,青年出版社

3、《诗论》,朱光潜著,江苏文艺出版社

4、《谢冕论诗歌》,谢冕著,江苏文艺出版社

5、《古代文论精选》,大学出版社

6、《汪国真诗文集》,汪国真著,广东旅游出版社

7、《从席慕容、汪国真到洛湃》,杨光治著,百花洲文艺出版社

8、《现当代文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9、《汪国真抒情诗精选赏析》,王昆编著,妇女出版社

10、《寻找诗歌史上的失踪者》,姜红伟著,黄河出版社出版

11、《新作家文丛》,若冰主编,戏剧出版社出版

12、《现代诗歌创作论》,薛世昌著,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13、《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美国当代诗歌》,王卓著,山东文艺出版社

14、《新时期诗歌研究资料》,郭旭辉编,山东文艺出版社

15、《海子作品精选》,海子著,长江文艺出版社

16、《郭沫若经典作品选》,郭沫若著,当代世界出版社

18、《语言学大意》,乐嗣炳著,中华书局1923年出版

19、《诗学专著选读》,张寅彭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电大论文开题报告2

(一)、现实意义

发展中小企业市一个必然的趋势,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在发展中小企业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人才的引进。在如何用人和如何管理好人才,人才如何在中小企业里得到充分的发展等方面,其核心就是企业文化是否坚持和贯彻落实到位,一切行动和执行的结果是否以企业文化来衡量和考核,这是最根本的思路。企业激烈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是人力资源综合素质的竞争,任何寻找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为企业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现论意义

面临机遇和挑战,必须增强感和紧迫感,更加坚定的把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建设创新新型和全面建设的重要战略选择。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企业的人才来实现,人才才是制约中小型企业成长的最关键因素。

二、写作提纲

(一)中小企业人才吸引与开发策略的意义

(三)中小企业人才吸引与开发的.措施

三、参考文献

[1]《民营中小企业:能否实现“先强后大”?》作者:高建华《中外管理》20xx.05

[2]《如何使用式人才?》作者:吕布《中外管理》20xx.05

[3]《寻找“战略级人才”》作者:王兆献《中外管理》20xx.05

[4]《“知本”,已经伸手可及了吗?》作者:甄源泰《中外管理》20xx.05

[5]《不可忽视“员工敬业”的上司因素》作者:张兰霞亢亚男《中外管理》20xx.07

[6]《让组织信仰留住人才》作者:吕锋《中外管理》20xx.07

[7]《学会“报告”:执行文化的钥匙!》作者:王缨20xx07

[8]叶国标,《民营中小企业乘风破浪正有时》,今日上海,20xx.01

[9]施振荣,《再造宏基》,上海远东出版社,20xx.08

[10]邢以群,《管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

[11]《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杂志社20xx.11

[12]《人力资源管理》【美】力口里.德斯勒,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作者:安鸿章劳动保障出版社20xx.01

[14]《浅谈中小民营企业如何吸引人才》作者:艾云辉,李东香,《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xx.12

[15]《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人才流失问题探悉》作者:冯晓明,赵伟,王爱民,《科技信息(学术版)》20xx.01

法学本科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一、选题目的

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1】

论文:违约归责原则 严格

论文摘要: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还是过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系中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和严格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由谁承担。

在过错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

而在严格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二、两系中关于违约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发展。

过错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作为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不能交付种类物的、瑕疵担保、债权人受领迟延、迟延履行后的等,均适用严格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

与大陆法系不同。

英美法系以严格作为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是,合同债务是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分别附于中、英文摘要后。)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在坚持严格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系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系将过错原则或者严格原则作为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的归责体系上,两系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原则的基础上”的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原则为主,以过错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定义为无过错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违约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无关。

免责的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不同。

因此,违约应比侵权严格。

侵权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情形下,严格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制度并对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严格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学概论论文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法学概论论文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法学概论论文 篇1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法学概论论文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和法令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所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自立的学习环境。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1997.3.

法学概论论文 篇2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自主的学习环境。

:教学方法《法学概论》贯彻和运用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感。同时要联系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阻碍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四、渗透情感教育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和法律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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