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股票退市规定

1.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不足3亿的,将退市;2.上市公司单股面值低于1元的,退市;3.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挂了st,但未出具符合标准的审计报告,将退市;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公布的财务内容造,总金额达到5亿的,退市;5.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拒不改正。以上是股票退市的一些新规定。退市新规的影响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市场的质量,也有利于股票交易市场的长期发展;2.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和组织能力;3.新的退市规定反映了对股票交易市场的关注,并不断完善股票市场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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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退市规则汇总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或者虚记载,被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条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依据《刑法》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依据《刑法》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资产负债表虚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利益、公共利益的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异。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退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12.1.1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12.2.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2.2.2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依据《刑法》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依据《证券法》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依据《刑法》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虚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记载,资产负债表虚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12.2.3

上市公司涉及第12.2.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利益、公共利益的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2.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2.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12.4.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4.9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4.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12.4.2条款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12.5.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或者虚记载,被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的。

12.5.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款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12.5.1条款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12.5.1条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12.5.1条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12.5.1条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12.5.1条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12.5.1条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12.5.8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5.1条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12.5.9

上市公司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12.5.7条、第12.5.8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12.8.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021年创业板股票st、st规则 创业板摘帽摘星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错或者虚记载,被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2021年科创板股票st、st规则 科创板摘帽摘星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