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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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1、章总则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产品质量法》《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4、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5、第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6、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7、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8、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9、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10、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11、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第七条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13、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14、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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