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房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法律主观: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流程

2不能在耕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在未保护耕地上建设。这是基本农田红线,因为它关系到的口粮用地,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摸。同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分类法》和《关于如何处理养殖占用土地的请示》两个文件,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场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批准占用养殖基本农业用地以外的耕地。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者需填写好“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表”,及其它相应的材料,前往乡镇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之后,材料将提交至县级部门进行审核。当材料通过审核后,便会告知申请者,便可进行设施用地的建设了。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污水、畜禽养殖粪便等废弃物存储、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农业用地建养殖是合法的吗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是什么意思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业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则是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可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1)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粮食烘干设施、晾晒场、粮食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检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验检疫监测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原料、设备、农产品临时分拣、存储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二、用地范围

1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和耕作层。这是为了保护土地的性质。我们不仅要注重眼前几年的培养,而且要破坏未来的长期培养。土地承包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充分尊重自己的生产经营自。只要耕地的耕作层没有受到破坏,耕作和种植条件没有受到破坏,土地承包人可以决定将耕地用于水产养殖。

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条第二款耕地审批。在不破坏耕地也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前提条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 经营自,今后土地承包人可以自 主决定将耕地养殖用。

可以使用一些荒山,可以使用一些荒坡,也可以选择一些农田,还可以选择一些空闲的地方,也可以选择一些荒地。这些地方要没有人种植不会造成任何的环境破坏,不会造成空气质量被破坏,而且不会影响周围的生态环境,也不会影响周围的植物。

农业设施用地建房算违建吗

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法律分析: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一般农业项目区域内的附属建筑不会被认定为违建,比如,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养殖场中的畜禽舍、育种育苗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配套的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以及存放农产品、饲料、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

法律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畜牧养殖用地属于何种性质用地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畜牧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

扩展资料:

一、用地规模

各省(区、市)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用地用海分类标准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国土调查以一级类和二级类为基础分类,类为专项调查和补充调查的分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以一级类为主,可细分至二级类;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市县层级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审批、规划许可、出让合同和确权登记应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管理重要依据。

2、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新要求一是体现乡村发展及其特色化管理要求,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单独列为一级类,下设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和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4个二级类,将破坏耕作层的农业设施相关用地单设一类,体现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要求。二是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对城市和农村土地在地类上进行了细分,实现城乡并列、同一口径。将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与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并列,统一归入“居住用地”一级类;同时,对于农村社区生活服务之外的乡村工业、仓储、商业等用地,以及公用设施(如共用的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小学等)等用地,不单独设立农村专用地类,统一使用城乡一致的建设用地分类。三是对建设用地类型的细分原则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必须要加强管制、提供保障,或选址布局有特殊要求的用地类型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如医疗卫生用地,细分为医院用地、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公共卫生用地3个类;对用途相近、没有布局管制要求或用途间转换不需严格区别、无特别附加条件的,则不再细分用地类型,如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四是应对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针对暂未明确规划用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如下: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增设一级类“留白用地”,并明确该用地仅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的用地分类。

3、采用分类体系,共设置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等24种一级类和106种二级类、39种类。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分类指南》起草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阶段按照“多规合一”的目标制定规划分类标准,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技术方案,并提交厦门、珠海、青岛、南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试用。第二阶段按照“两统一”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将规划分类标准拓展到国土空间全过程管理的分类标准。今年以来专题会多次研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决定将分类名称改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从打通“两规”、打通陆海、到打通调查、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各环节管理。经过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反复试点总结提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覆盖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

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地类

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具体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基本农田,涉及少量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拓展资料:设施农用地是什么意思?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