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准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的不定期刑是就刑期而言的,即法律仅规定应处【法律分析】何种刑罚而不规定刑期的幅度.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未必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所以视个案而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旧的审判是疑罪从有,而今是疑罪从无,这就是对被告有利有人性的法制环境。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中华刑法》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什么

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罪刑法定原则中有哪些要求了吧,《刑法》中除了有罪刑法定原则外,还有罪刑相适应原则,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情节才行,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就要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二、三大原则细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中的一个原则,自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了。《刑法》是对公民或者法人进行刑事苛责的,而往往需要经过的审判之后,才能确定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此时没有事先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内容,则很容易出现问题。于是就诞生了罪刑法定原则,那么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法律的原则,刑法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罪行法定原则的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相适应。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不定刑与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刑(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哪一部法律的原则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法律客观: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什么法

【法律依据】

根据《立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价值导向是体现着的“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理念兼顾。这是由我国的与法治逻辑和理论前提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包括刑法是建立在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的。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法律主观:定法律,所以这个法是指和常委会制定的法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哪些

法律主2、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观:

第三条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条

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约束立法者的呢,有什么例子呢?

罪刑法定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虽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的反对,但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大先章》,但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却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对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反动,因而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的主要理论形态即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强调个人的安全、自由和三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 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但由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过分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刑法制度的设计完全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忽视了刑法的保护机能,不利于建立法治,从而遭到了刑事实证法学派的抨击。实证法学派宣称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自然 和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设计的刑法制度以保护为重心,但也没有对个人完全否定,恰恰因为它含在寻求个人和利益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从而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过渡到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化,主要是指从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等,都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同时又增加了刑法的灵活与适应性,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保护的双重机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到相对的变化,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与的变迁,即它的变化并非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也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个人权利与权利的均衡的原则较之古典学派的个人理论的进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

当然是刑法及相关涉及到刑罚的单行法,就是广义的刑法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他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机关分别掌握,互相分立,因为在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如果由同一机关行使,则一切都完了。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只能适用法律,并且必须受法律的拘束,法官则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以免法官的擅断,“这样的思想导致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1、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当然结论。但一些学者认为,习惯虽不能直接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对刑法所规定的一定概念的解释,常常不能否定习惯的意义。

4、刑法无溯及效力,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这是因为行为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知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根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而且,以行为后的法律定罪处刑,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这不利于维护的安定。但目前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这是因为轻法溯及“有利被告”,不违背“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宗旨。

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明确性原则;实体的适当原则;严格解释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也予以肯定。在此我不再论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需要罪刑法定,法治呼唤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一条有着特色的刑法规则。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就是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适用刑罚权加以惩罚,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其基本精神是严肃执法, 惩罚犯罪, 保护, 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精神都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以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这是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解释不能超出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基本要求是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_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_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2_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指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能私自随意定罪处刑。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是由刑法与的关系、刑法与自由的关系、刑法与秩序的关系决定的:是为了实现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秩序,必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折射出当代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实现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障。

第三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