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还能改变诉讼请求吗

参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提出。考资料:

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法律分析: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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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_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可以变更事实与理由。当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自己原先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事实或理由有错误或不准确时,可以通过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来修正。在申请书中,当事人可以提供正确的事实和新的理由,以支持修正后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将争议提交给,寻求的裁决以解决争议的过程。在诉讼中,一方以原告的身份提讼,而另一方则以被告的身份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九十八条 各级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律依据】:上级对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再审。

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提出。庭审中,举证期限尚未结束,所以此时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一审变更诉讼请求的新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2、审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适当准备的,可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1、立案受理。原告向,应递交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收取诉讼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2、庭前准备。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这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5、申请执行。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第三十三条 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守护着人们的希望的同时更维护着整个的正常秩序,为的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规定

三、如何向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在二审中,不管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原因,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仅对上诉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所以在二审中,不管什么情况,都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可由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由原审原告其另行。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标的额 诉讼费

不是。

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是怎样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含义:所谓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 借款合同 案件中,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是: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0000元。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 民事 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 诉讼费 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法律主观: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准许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五)归纳争议焦点;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所以你的问题关键在于“当庭”是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不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如下:

(1)民事诉讼既包括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

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拓展资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 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

民事诉讼原则:

第二条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过举证期限,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过了举证期限就不能改变诉讼请求。举证期限的说明见下方。

《中华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拓展资料: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 诉讼请求是向提出的,要求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的。

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和反诉

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离婚诉讼 中可以在开庭时变更 诉讼 请求。离婚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来,但是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以及提高诉讼的效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的,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0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

如果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是可以提出的.

这是关于适用《中华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但如果是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又与此不一致,要求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但如果开庭时,肯定是已过举证期限了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都是院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但证据规则颁布的时间在后,而且现在民事诉讼也是很严格的按照证据规则在执行(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因此,建议不要当庭提出.否则如果被告不同意,后果会很,极有可能变更不了,也不会同意变更.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 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指定两种情况,不知你的案子属于哪种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但在举证结束之前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般情况下,二审阶段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是什么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在 民事诉讼 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予以变更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 释明义务范围 “释明义务的范围是由确定一个诉讼应该解决的法律纷争的范围而决定的”,而法律上纷争的范围的确定是以诉讼请求为基础的。法官应当对什么样的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在什么情况下,法官有义务告知原告可以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首先需要对诉讼请求概念本身进行必要的阐述。 请求权是因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救济权,是因为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第二性的权利。由于请求权具有给付请求力,所以,请求权必然伴随的是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的实现是以诉讼请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请求权是否得到满足是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而体现的。因同一权利受到侵害只产生一个请求权,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就会行使诉权,目就是为了实现对自己认为的、受到损害的权益的救济,即实现请求权。所以,在原告一方,与其说其注重究竟是以违约行为提讼,还是以 侵权 行为提讼,不如说,更关注的是受到的损害如何能够得到补偿。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了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就具有了请求权的事实基础。 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制度,不能要求当事人 法律知识 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所以,作为以请求权为基础表现出来的诉讼请求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也就无可厚非。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当事人基于买卖关系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可是经过法官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关系。还有一种情形,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可是经过法官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合同是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也就没有根据。这时,法官会陷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因为无论是买卖关系,还是租赁关系;无论是合同有效,还是 合同无效 ,两者基于的事实却是同一个,如果仅仅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关系,或者根据其主张的合同是无效为由而驳回原告按照违约金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仅使原告实实在在存在的请求权不能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济,而且,在新诉讼标的理论指导下,由于请求权基础的事实经过了审理,根据民诉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权利人会面临着失去救济途径的后果,法官为此会感到良心受到谴责。但是,如果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确实存在错误,又很难能直接得出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结论。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原审判决的范围。

1、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一审判决前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二审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在开庭前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经过同意。

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并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在实际作中,应当尽可能避免频繁变更诉讼请求,以免影响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如果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建议在提交变更请求前,认真考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避免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

民事诉讼中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分析: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

第九十条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4、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第二审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括原告诉讼请1、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一、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否有限制

2、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1、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二、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一并审理的,第二审可以一并裁判。变更诉讼请求的两种情况

2、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1、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原告可以提交申请书进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