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2018年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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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8号公告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2018年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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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取得了专用,则进项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取得,则损失进项。
2、汇算清缴调整项目后要调整凭证吗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是明确需参照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都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中,但贵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5、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间未取得的,在汇算清缴期间必须取得,否则当年税前不准抵扣,请大家多注意了.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如下: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汇算清缴调整项目后要调整凭证吗?上文结合相关规定已经为大家做了介绍,同时对未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做了延伸解读.汇算清缴时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的纳税调整事项很多,我们一定要关注细节,做好相关报表及账务的调整.。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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