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积分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办积分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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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积分申请流程:

一、材料受理流程。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材料审核。

1、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上海积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上海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积分申请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综上所述,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需要哪些材料

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有:(注意:个人不能申请积分)

1、人事专员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3、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点击进入

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lt;上海市居住证gt;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lt;上海市居住证gt;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lt;上海市居住证gt;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lt;上海市居住证gt;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及材料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如下:

1、去所属的社区中心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2、登录积分管理系统,测一下分值,如分值做到120分,就可以请工作单位帮助明确提出积分申请。

3、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注册账号,填好申请表格,递交给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4、审核通过后,便以短消息方式告知详细情况,去人才交流中心打印出积分兑换通知单。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的材料如下: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合同;

4、持证人无违反和本市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如下: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综上所述,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120分以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积分怎么办?

法律主观:

一、上海怎么办理居住证积分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三)劳动(聘用)合同;(四)持证人无违反和本市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五)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六)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二、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不是看积分多少,根据《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保险的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三、上海居住证申请积分时间大概要多久积分材料没问题交上去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的审核期。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法律客观: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