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释义)
《关于审理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哪一年颁布的?在哪里可以找到该法法条呢?
只有一个《关于审理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后来因为修改公司法而没有正式出台,目前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有三部,分别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释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释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释义)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高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1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的,应当依法受理。
前款“法定期限”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可: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三)超越职权;
(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八条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调取;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三人提供或者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九条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第十条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审理公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2003年11月4日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问题一:不可全为实物
问题二:是
问题三:按第二次出资额的比例计算,除非你已缴足30%货出资。
依据:中华公司法释义(全国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编),关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
本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强调货出资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开展先期的业务活动。对一般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的,不能分期付款,应当实缴3万元,其中30%应当是货资本。对注册资本为3万元以上,分期缴付的出资,每一期出资的货出资额不得低于当期出资的30%,但在前几期出资中货出资总额已经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30%的,不在此列;对一人有限公司,因注册资本要求为10万元,因此,应至少实缴3万元货和7万元非货财产。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有较高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法定资本额有多高,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均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虽然释义不像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效力,但毕竟是由所出版,在实践中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你如去进行工商登记,工商局也会照此标准执行。
司法解释三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公司法》,对在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条公司法实施后,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发生到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公司法》,对在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条公司法实施后,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发生到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提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符合什么原则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35条当中规定,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能够出逃出资。具体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将出资的款项转入到公司的账户之后,如果经过验资又转出去的。
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应负法律是什么?
(一)民事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
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和第83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
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的特征。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因此,公司可以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
此外,根据《中华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在当代的,目前公司的股东如果存在出逃出资这种情况的话,按照我们《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必然是需要承担相关的的,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公司法》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不存在抽逃出资这种状况,否则将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甚至是刑事。
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的规定有哪些
自2006年,我国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积极鼓励投资创业,在注册资本制度方面实现多处突破,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和改革精神。近日,又发布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出资等问题,可谓是给建筑企业的壮大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一、可以积极吸纳非货财产出资,充实公司资本
新的《公司法》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践趋势,一改旧《公司法》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原《公司法》只规定了“货、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而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详见第27条、第83条)。
二、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投资(转投资),依法壮大企业规模
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在对转投资对象和转投资比例的规定上都有了重大突破。其中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出资人。”即投资对象不再仅限于旧法规定的“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放宽至“其他企业”。另,综观我国现有法律,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应规定,投资对象即便是合伙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上市公司或其他特殊形式的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对其投资,新法并不再禁止。
新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即公司转投资不再是“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数额无论多大,只要事先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即可。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立法家行政干预的色彩,不仅可以增强资本投资功能,实现公司的多元化经营,还有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诚信守法,重视章程,确保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
当然,新《公司法》对非货财产出资以及转投资限制的放宽,客观上带来了对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的新挑战。亦有观点认为,交叉持股或者循环持股,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对其合法性尚存争议。在公司上市的实践过程中,对此现象一般也要求予以纠正。正是基于公司资本重要性的考量,新的《公司法》继续保留法定资本制,而没有完全采纳授权资本制,其目的也正是尽力避免股东抽逃资金或者资本过度虚增现象的发生。
应该看到,新的《公司法》在扩张公司与股东自治空间的同时,并没有顾此失彼。虽然对转投资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不当转投资的,但也毕竟作出了一些替代性、配套性和支持性的制度安排,给利害关系人以相应的救济之道。例如:强化了公司高管人员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追究机制,完善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制度、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等。
新注册公司股东不能直接用专利资产出资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因此可以直接用专利权出资。前提是全体股东出资金额总数不低于注册资本30%。不一定要转给公司后再办理出资。当然你说的方法也是可以的。
2)转让了,持有人就是公司,与股东无关了。
3)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楼主您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而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公司股东是可以直接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如果股东把专利直接转让给公司,则专利的权利人就变为公司了,此时股东就不能再以该项专利对公司进行出资了
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物注入资本金中。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一般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用作出资,要找专业、合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凭评估报告书到工商局办理出资相关事项。现在鼓励创业创新,不同地区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有所不同,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
专利技术出资也称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专利权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评估只是对你这个专利价值的评测,专利权人是谁谁就享受这个专利所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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