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了哪些职责
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新版《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新版《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1) 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程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
(3) 组织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的开展,监督促进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4) 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检查并排除生产安全隐患,提出用于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6) 制止和纠正生产中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作规程的不安全行为;
(7) 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次修订补充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本次修订,组织和实施危害识别和评估的有所增加。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是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才能对其进行分级,才能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变化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要求进行了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真正进行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但是以前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负责人没有具体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号实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温馨提示】
新版中华安全生产法施行日期
法律主观:
中华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是2015年7月1日。 一、根据《中华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安全法。法律对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7章8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安全是指政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福祉、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网络安全法》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网络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网络安全法》第三条 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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