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该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法


采矿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进行申请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自申请之日起40日内即可以获得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客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等。

一、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先取得开采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开采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矿区调查和评价、矿山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规定了许可证的颁发和变更的规定。

二、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矿床进行调查和评价,以确定矿床的地质特征、矿化规律、矿产储量、品质等内容的过程。矿产资源勘查是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的前提,对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井设计、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目的是保障矿工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开采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对矿产资源开采、勘查、利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包括矿区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监管、开采情况报告等。

五、矿产资源法律

矿产资源法律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勘查、利用和保护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开采许可证等。

采矿许可证一般几年

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是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有效期限办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一年,并且应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权。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

矿山开采证办理流程如下: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如下:

1、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30年;

2、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20年;

3、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10年。

综上所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