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哪些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3、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安全作方法等。

4、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特种设备作:包括起重机械、电工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设备的作和安全措施。

6、现场施工管理:包括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作业指导、现场施工协调等。

7、安全处理:包括安全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等。

8、安全文化建设:包括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奖惩等。通过培训考核,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1、先体检,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几个月要重新培训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几个月要重新培训如下: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进行实际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离岗6个月须实际作考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叉车属于重型机械,需要有资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及作技能的人员才可进行作。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作工,(上、下山)绞车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7)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几个月应当重新进行实际作考核

2、然后到安监局参与组织安全理论培训,再进行考试即可。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应当重新进行实际作考核。

离岗6个月须实际作考试。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叉车属于重型机械,需要有资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及作技能的人员才可进行作。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作工,(上、下山)绞车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制度)矿山救护作业。

(17)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设备焊接作人员考核细则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作工。

特种设备焊接作人员考核细则如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1993 年 2 月 17 日 劳动部文件 劳险字 [1993]3 号)项第四条规定:

一是对发证项目进行精简合并。新《纯悉局规则》中取消项目13项,合并项目33项,全部项目由原来的55项减至20项。

二是进一步明确对发证机关要求。新《规则》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局确定并公布。对于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局发证,省局也可明确由市、县两级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相关部门(简称“发证机关”)负责。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叉车属于重型机械,需要有资质、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及作技能的人员才可进行作。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对负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谁规定

4、企业内机辆驾驶;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作规程和安全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对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属于特种作业的有(  )。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规程、应急预三是进一步明确对管理要求。省局负责制定的基本条件和委托要求,确定氧舱等作业人员较少项目的,市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其他项目的,省局统筹形成本省备选库并公布。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考试。案等。

【】:A,B,D

【考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解析】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的范围主要有:(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此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因此,ABD属于特种作业,CE不属于特种作业。

因此,正确选项是ABD。

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总结

安全、培训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4)企业内机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辆的驾驶人员。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怎样复审

(三)发生重大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流程如下:

特种作业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以下几种: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法》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作证失效。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常委会通过《中华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1月,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请问,对于有毒有害工种是怎么划分,规定的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电工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作训练。

扩展资料:

1、《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必读》简要阐述了各类职业人群可能会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和对健康的影响及主要防治对策。

2、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概念,无机物及各类有机化合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其防治措施,我国法定职业病和职业性肿瘤,常见行业的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及待遇保障。

3、还包括不同职业人群的饮食调养方法,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各种毒物的生物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参考资料来源:

对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划分,规定如下:

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现在在特殊工种劳动者无法提前退休的同时,有的人却利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造提前退休”。人社部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曾披露,有的地区提前退休占到当年退休人员的30%。

扩展资料:

关于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作证的,给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作证的,给予,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作证的,给予,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对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这要看单位是否在劳动局备案,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您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那么您也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参考资料来源: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办理退休如何规定

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油漆工属于“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因为,油漆含有多种有毒元素,长期接触油漆,会导致慢性中毒。

干了十年喷漆工不算有害工种天理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