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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结合具体案件的审判难度,我国产生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2、一、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

3、只能是基层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4、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5、只能适用于审理审民事案件。

6、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7、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8、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9、4、基层适用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0、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11、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对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作了如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1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13、”由于民事诉讼法对需要再次延长而报请上级批准的期限没有明确,因而,从 理论上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没有长的期限。

14、2000年9月起施行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

15、根 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 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一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16、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权的尊重。

17、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8、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0、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1、2、发回,重审的。

22、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3、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4、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5、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6、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7、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8、5、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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