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类养殖合作社怎么注册_养鱼合作社新政策
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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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提交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8)《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如何成立养殖协会
(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按照社团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您要成立的协会,如果活动地域在某个区县地域内,可到相应的区县申请登记.成立协审议其他重大事项。会具备的条件: 1.经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场所.
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文属部分内容,希望有帮助)。农村合作社注册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的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等。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1、有五名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成员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成员具有一个合法合规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有相关成员提供合法合规的资产。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意义
成立农村合作社可以团结组织零散农户形成合力,共同从事一项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农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更好的种植养殖等服务,包括降低原材料成本和提高产品价值等。农村合作社整合产业资源,实现规模化、产业化,促进产业发展,带动村民致富。
农村合作社团结农民个体,形成合力。农村合作社让农民抱团经营,相互帮扶,共同生产劳作,共同收益。农村合作社推动当地产业规模化,农村合作社实现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生产的产品更加标准。农村合作社使产业更加优化。
以上内容参考
成立农业水产养殖合作社的条件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人一致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配、亏损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怎样办理养殖合作社营业执照
注册农业合作社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规章制度办事。法律主观注册农业合作社需要成立一个符合法律法规的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织机构。:
个人进行养殖所需要的营业执照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携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等文件填写预先核准申请书;前往畜牧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携带《动物防疫合格证》前往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法律分析:农村养殖合作社申请需要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3、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明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8)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法律依据:《中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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