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 财税201612号文件政策解读
从什么时候开始,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612号文件 财税201612号文件政策解读
财税201612号文件 财税201612号文件政策解读
根据《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根据《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水质监测的检测范围】:污水、纯水、海水、河水、井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参考资料来源:
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的颁布背景
1984年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资料来源
根据《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免征指哪些企业
根据”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的规定,这里的缴纳义务人,是包含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及其他个人的。
财税2016 12号文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2016 年12号文是针对财税[2014]122号 文的小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扩大。
不是根据纳税人来区分的,如果你符合 2014年 122号文中的小微企业 就可以免税
财税201612号包括一般纳税人吗
财税201612号包括所有纳税人,当然也含一般纳税人。
《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2016年12号文件减税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
根据《 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 公告2022年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纳税人不得开具,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
根据《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45万免征的政策没有了,其实是错误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征,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同样注意开具专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额纳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根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10号)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并非一回事,小规模纳税人是站在的角度划分的,将纳税人根据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联系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公司若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未超过500万也可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定义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公司。
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两费一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根据《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则纳税人享受上面条和二条的免征政策,则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无需再缴纳,需要正常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1年12号)和《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2年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20%=5%。比如某小微企业2022年实现年度利润为万,纳税调整额为+30万,则该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2.5%+(+30-100)×5%=6.5万。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款。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