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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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
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研究性质
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时间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根据调查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基础研究指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而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
什么是基础研究,什么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研究性质
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时间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根据调查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基础研究指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而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
基础研究已不是探索自然的纯科学。在当前形势下,基础研究在关注世界科技最前沿的同时,应更紧密地联系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在基础的需求。
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问题比较初级,别见笑 大家可以讲讲这个问题吗,其实在写申报书的时候,经常碰到这个选项。 问题比较初级,别见笑 能举些例子,baidu,google到的一些定义,还是比较抽象,不那么理解深刻。 基础研究是和应用研究相对而言的,基础研究解决基础理论的问题,研究成果可能不能马上应用于实际生产中,比如数学物理的一些基础理论。 而应用基础研究是指研究成果有可能转化实际生产应用的研究,是针对实际应用开展研究。sl(站内联系TA)那可不可以说, 目前工科这块,几乎都是做的是应用基础研究吧。基础理论都是成熟的,只是在具体领域进一步应用而已
基础理论的基础性具有表现为什么
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研究性质
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时间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根据调查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基础研究指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而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
基础研究已不是探索自然的纯科学。在当前形势下,基础研究在关注世界科技最前沿的同时,应更紧密地联系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在基础的需求。
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问题比较初级,别见笑 大家可以讲讲这个问题吗,其实在写申报书的时候,经常碰到这个选项。 问题比较初级,别见笑 能举些例子,baidu,google到的一些定义,还是比较抽象,不那么理解深刻。 基础研究是和应用研究相对而言的,基础研究解决基础理论的问题,研究成果可能不能马上应用于实际生产中,比如数学物理的一些基础理论。 而应用基础研究是指研究成果有可能转化实际生产应用的研究,是针对实际应用开展研究。sl(站内联系TA)那可不可以说, 目前工科这块,几乎都是做的是应用基础研究吧。基础理论都是成熟的,只是在具体领域进一步应用而已
何谓哲学科学的“基础理论”
哲学科学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不尽相同的诸多学科,但作为“基础理论”,它们分享一些共同的特质。正是这些特质,使之与其他研究方式区别开来,并形成了特有的学术品格。
自觉追问、澄清和反思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及其理论基石,是哲学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特质。按照德国学家卢曼的观点,可以把哲学科学各学科视为一个在一定学科规范指引下由诸环节和层面构成的相对自主的体系,而构成这一体系最内核的部分,就是对该学科存在和运行的理论预设的自我理解,它要求回答: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其的研究方为何?它要处理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否形成了成熟稳定的概念和术语体系?等等。只有这些问题获得了深刻阐明,各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才可获得可靠的根基。更重要的是,这种探究并非一劳永逸,而是一项需不断反思和重构的理论任务。在这种反思和重构中推动学科不断深化和与时俱进,是哲学科学基础理论的重要发展方式。以哲学为例,在历史上,每当哲学面临重大突破之际,人们总要提出并反省“何为哲学”,并对已有的哲学观念进行反思,在新的地基上校正甚至改变原有理论前提,哲学因此而获得了不断自我超越的生命活力。再如学,自它逐渐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并获得的学科地位以来,学者们对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始终进行不断的反省和追问,这种不竭的探究,成为学基础理论自我变革和创新的深层推动力量。对于哲学科学的其他学科,这一点概莫能外。
致力于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前提性的批判反思与深度探索,是哲学科学基础理论的另一根本特质。哲学科学各学科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积淀并形成了一系列“核心理论问题”,同时还担负着概括、提炼和回应人与发展进程中重大现实问题的使命。在现实研究中,这些重大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往往交互蕴含、相互作用,从重大理论问题的视野中回应和重大现实问题,从重大现实问题的挑战中生成、总结和升华出重大理论问题,是哲学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得以展开的基本路径。哲学科学的基础理论之“基础”,不仅表现为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研究内容,更体现在它们切中和介入重大问题的特殊探究方式。它并不是把既有理论和现实问题当作“现成的东西”接受下来,而是要对它们的理论前提进行深入澄清和反思,在更为坚实的思想地基上,形成逻辑更加自洽、更能经受经验反驳的理论纲领和解释原则,从而穿透种种现象的遮蔽,实现对人与生活本质的把握。丹尼尔·贝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科学》中曾引述多伊奇列举的1900—1965年间科学65项最为重大的进展,无论是学中的政和组织理论,还是学中帕累托等的不平等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无论是哲学中罗素、怀特海的数理逻辑理论,还是人类学中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理论,抑或心理学中弗洛伊德的心理和精神分析理论,都体现出共同的特质,即面对学科发展所凸显的根本理论困难以及、经济和文化等发展中的重大现实课题,通过前提性的批判反思,在基础理论层面寻求和构建全新的解释原则和理论纲领。
基础理论研究必须是纯理论吗
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研究性质
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时间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根据调查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基础研究指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而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
基础研究已不是探索自然的纯科学。在当前形势下,基础研究在关注世界科技最前沿的同时,应更紧密地联系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在基础的需求。
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提要
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划分的依据是:研究性质
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研究课题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根据研究时间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横向研究和纵向研究;根据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根据调查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基础研究指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而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
基础研究已不是探索自然的纯科学。在当前形势下,基础研究在关注世界科技最前沿的同时,应更紧密地联系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在基础的需求。
它具有法律性、科学性和主观性三个基本特征。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是司法鉴定的认识论基础;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是司法鉴定的价值论基础;分工的精细是司法鉴定的学基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司法鉴定的自然科学基础。司法鉴定既有保障案件真实发现的工具价值,又承载着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程序价值。司法鉴定在延伸裁判者对专门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补强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司法鉴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是:鉴定人、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因此系统、科学、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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