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章总则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条【查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_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_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_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影响;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九条【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机关、企业事业组织或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秩序,依法应承担法律的行为。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可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等。

根据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卫的政权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行政处罚法》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和经济秩序,适应特色发展要求,弘扬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行政处罚的立法依据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法规是直接立法依据,法律是根本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具体立法依据。

《中华民法典》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