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_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食品监管部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多久
4、即食食品有没有有效的覆盖,以及存储的温度是否合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适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查询《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显示,县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监管部门是负责对食品安全和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_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_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模板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管理办法。
2作为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下一步骤如何值好"三作事"?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主体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企业,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好做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好三件事?
把好人员关,压实食品安全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落实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管好“三件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健全“三本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治理排查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严格把控生产全程,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保障生产源头安全。
同时,要求企业管理人员要坚持学习,增加专业知识储备,对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主动去理解并掌握;要坚持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好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工作;要善于总结,针对企业自身实际,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总体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强化风险管控。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报告。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
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
为扎实建立食品安全领域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依据自身职能属性,在相关政策下开展了包含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管理师和食品安全总监在内的专项人员培养培训及能力验证工作。以专业人才培育为抓手,助力相关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打牢食品安全基础,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超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1、抽查超市里的商品是否有过期的,过期产品有没有退货处理,还是在继续售卖
2、所有的食品是否有合适的储存空间,有没有与化学品放在一起,预防化学性污染的发生
3、冷链保存的食品,是否都放在冷藏柜里,冷藏柜里食品的中心温度是否达到要求5摄氏度以下
5、所有的食品是否离地离墙存放
6、超市是否有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防虫害的设施,灭蝇灯和粘鼠板,不要有化学性的杀虫剂
7、供应商送货是否符合温度的要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求,特别是冷链运输的食品
8、超市对于每一批商品有没有进货记录,每一批商品有没有随货的检验报告,以及每年两次的外检报告
9、所有供应商的三证有没有索取备(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查
10、所有进行即食食品售卖的员工有没有健康证
撕毁涂改日常检查记录表罚款多少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各环节检查:
对食品生产环节,市、县(市)区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年总结:企业应当对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问题整改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对下年 度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控措施。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处置等情况。对保健食品生产者还应检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环节,市、县(市)区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行食品销售、食品安全处置、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平台提供者、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对食品餐饮环节,市、县(市)区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制作过程、品添加剂使管理及公、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处置等情况。
其他直接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什么管理人员
记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记者:《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此处的自查是指什么?监;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体系。
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同时,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人员。《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记者: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答: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但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务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落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人员。
答:《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企业,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确保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应职责。
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记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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