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追加被告规定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经批准,高级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讼的,由立案的管辖。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追加被告规定详见《关于执行《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其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开庭才提交证据
一般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原告,都是被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被告是造成侵害的机关。该题的是A,而非C,有时也存在问题,要相信自己(六)在行政审批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⑵、经行政复是指中华是的审判机关。中华设立、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是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和专门的审判工作,上级监督下级的审判工作。对和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不是行政的主体,是审判机关,是法律意志的执行者。对的不服、不公的处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进行救济。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须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和地方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被告须为其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因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被诉至并被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不可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出庭。第四条 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如何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法律分析: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证据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而当庭提交证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是应诉通知书中告知的举证期限来决定。如果没有规定,那么是可以当庭提交的。原被告均是(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机关行政
原被告均是机关行政
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收集证据吗?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的办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如果是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其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收集证据。
根据法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即为许可的原则,原告向被告收集证据就是可以的。
你认为被告有相关证据没拿出来,你可以申请去调取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答复: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交警支队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 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过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时被告;3、行政机关因结构调整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主体为被告;4、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 立承担法律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 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 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承担,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要 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承担法律。交警支队与刑侦、治安等部门不同,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交通管理方面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交通行政管 理的主体。 法人不单是个公司法的范畴,机关也是法人,一般称为机关法人。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关于适用中华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追加共同 诉讼 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在现实中有时有这样的情况,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这种情况下,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呢,还是应由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为此,《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提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则在现实中可以延伸为两种具体情况:一种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须报上级地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正式对外署名。这种情况下,应由上级行政审批机关为被告。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虽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这属于内部审批程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无须正式对外署名。这种情况下,应由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授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与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较为复杂些,《中华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易作,同时,在原告的被告不适格时,也与民事诉讼规定的不同,民事案件中,发现原告不适格,除非原告撤诉,只能驳回原告的,而行政案件则不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好被告,也是的和义务,笔者现就结合近几年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谈谈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权和未授权和超出授权范围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是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则作了具体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对已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该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对在没有已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该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是对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被告的确定。
(八)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时被告被告的确定。
《若干问题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因此,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机关不作为,就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一)直接向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被告的确定。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共同被告,且其管辖相同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如果管辖不同的,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提讼;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讼的,则由立案的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改变了 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行(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4、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提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提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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