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确认收入占比原则_收入确认原则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占比原则_收入确认原则和配比原则


确认收入占比原则_收入确认原则和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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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每一项与收入有关的交易、事项发生,就要识别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项目是否应在会计上正式记录,应在何时予以记录并计入报表,记录或计入报表的项目是否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且还应考虑: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应记录和计入报表的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等。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收入确认的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收入按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

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是什么?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也就是说,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