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货运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五)企业投资者(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条为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管理,根据《中华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应当向或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第三条是全国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发生投资者股权变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需报送以下文件:(2014年4月8日中华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中华令第20号公布的《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定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不涉及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应采用(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B
2016年9月3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涉及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内资企业
语:如何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有哪些规定信息?下面是相关的资料,与大家分享阅读了解。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法律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七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机关为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从事《中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使投资者股权发生变化并且导致其投资总额已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则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
第十八条企业应自变更或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中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本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税务相关规定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废止)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八十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办理登记注销。”
第十条:“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条:“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具体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决定批准的,同时注销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根据《、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受让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对于向外支付等值5万美金以上外汇资金,境内受让方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申报纳税后获得并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用于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需要补缴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同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企业应自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5)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董事会决议);
(6)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8)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
(10)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的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
(11)董事、监事、的任职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1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
(13)监事会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
4、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作指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境内股权受让方凭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银行申请办理购付汇手续。 ;
境内合资企业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吗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不需工商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或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J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四、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函字[2002]第615号)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和备案需要经过那些部门?
(14)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按相关变更事项提交材料。1.我们是一家在BVI设立的外国公司,现拟在上海建立一个租赁公司,请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资方的董事去找一家律所进行公证认证? 1、设立证明 2、持续证明 3、股东名册 此外,是否还需要我们的母公司的设立证明复印件? 谢谢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J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日盛答:需经英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领馆认证。或者到与BVI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公证认证。只需要BVI公司的开业证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2.外商独资投资企业设立所需提交文件的一些疑惑之处?
想询问一下外商独资投资企业设立所要提交的文件中: 1、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需要公证和认证吗?还是只需要公证? 2、关于需要递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和明复印件这一项,是否需要递交的相关文件?
明复印件是否就是指护照,同时由于该投资企业没有建监事会,是否可以不递交监事的相关证明? 3、关于需要递交住所使用证明这一项,是否需要租赁合同的原件,还是仅仅需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就可以?谢谢!
日盛答:1、需公证和认证。 2、复印件和护照复印件都可,需备案,无监事可不备案。 3、需租赁合同原件。
3.外商独资企业可否不设董事会?
拟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由单一母公司投资。现欲不设立董事会,直接聘任,由对母公司负责。在现行法律下是否可行?如是,公司设立程序及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普通设立董事会的外商独资企业分别有什么不同?谢谢!
日盛答:不可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必须设执行董事。
4.投资方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们是一家在BVI设立的外国公司,现拟在上海建立一个租赁公司,请问,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投资方的董事去找一家律所进行公证认证? 1、设立证明 2、持续证明 3、股东名册 此外,是否还需要我们的母公司的设立证明复印件? 谢谢
答:需经英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领馆认证。或者到与BVI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公证认证。只需要BVI公司的开业证明等,不需母公司的。
5.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公司名称:辉煌(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宁路88号!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话都需要向工商局提交那些资料,希望早日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日盛答:董事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任免职文件及其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外资企业在沪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希望提供外资企业在沪注册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
日盛答:( 1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 2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4 )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6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7 )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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