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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结构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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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000-1-1章 总 则条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3、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4、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5、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6、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7、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8、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9、第二章 企业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10、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11、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12、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安装位置要求包括:①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

13、②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14、③测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15、④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5m/s的位置。

16、⑤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

17、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18、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19、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20、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21、第三章 监督考核第十二条环保部门依据《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普洛帝 颗粒计数器 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22、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23、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24、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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