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设计规范_建筑环境规划
1.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建筑环境设计规范_建筑环境规划
建筑环境设计规范_建筑环境规划
2.会议室:(1)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4)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3.接待室:(1)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2)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4.陈列室:(1)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2)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5.厕所:(1)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2)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3)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4)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所每40人设器一具,每30人设器一具(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器计算);2)女厕所每20人设器一具;3)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注:①每间厕所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器。②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③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器、洗手盆和面镜。
层面出台的公共建筑设计规范有一下5个文件: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GJ/T177-2009》
3、《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T51223-2017》
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5、《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285-20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详《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3。4。1条。
一 室内正常环境
二 a 室内潮湿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二b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三 使用除冰盐的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变动的环境;滨海室外环境
四 海水环境
五 受人为或自然的侵蚀性物质影响的环境
来自《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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