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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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2、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法律分析:《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令第628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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