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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义)


1、法律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3、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4、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团体、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5、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6、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7、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8、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9、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10、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11、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12、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13、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14、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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