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设计院待遇
我市规划首设“黄线”“蓝线” 分别用于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水系
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设计院待遇
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设计院待遇
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设计院待遇
厦门城市规划 厦门城市规划设计院待遇
继“红线”、“绿线”、“紫线”之后,分别用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保护城市水系的“黄线”和“蓝线”也将在我市出现。昨日,市规划局正式公布了《厦门市城市黄线控制规划》和《厦门市蓝线控制规划》。“黄线”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进行控制,而“蓝线”主要是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
黄线
机场红线范围内严禁项目建设;电信在厦门岛外各设置一座枢纽局;结合城市建设,有地建立防灾据点
此次出台的《厦门市城市黄线控制规划》主要对交通、给水、排水、环卫、燃气、电力、通讯、防洪排涝、防灾等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其中,在交通方面,规划指出,高崎机场红线范围内不允许其他用途的项目开发建设,远期可考虑新建第二机场。在通讯方面,规划各电信在厦门岛外各设置一座枢纽局,枢纽局用地控制在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规划在厦门市岛外东部翔安城市副中心新增一座广播电视中心,占地00平方米。同时,为满足岛外集美区和海沧区的用地需求,规划指出,201电台和202电台需要尽快重新选址。
在防灾设施方面,规划强调,结合旧城改造,拆除危旧房,增加城市绿地和住宅区绿地;平时加强管理,震时供作避震疏散使用。结合城市建设,有地建立防灾据点(如学校、医院等);提高防灾据点内市政设施和骨干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以作为避震疏散和抢险的根据地。结合危旧房屋改造和房改政策的实施,适当开发地下空间,做到平震结合。
规划还指出,根据《厦门市气象设施规划》,保留狐尾山顶气象观测站,调整为气象观测站一级站。调整同安大同镇梅山西侧山脚、环城东路东侧观测站为二级站,并增加大嶝、海沧二级观测站两处。
蓝线
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全市小(ⅰ)以库、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如北溪引水渠道)、9条主要溪流和3种类型的滨海湿地
此次《厦门市蓝线控制规划》的研究范围主要为,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水库、渠、溪流和湿地。
其中,水库蓝线规划的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3条控制线: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确定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作为水体控制线,溪流蓝线规划的对象为9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从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3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名词解释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厦门地铁第三期规划环评公示 涉及4条线路规划
近日,厦门地铁发布《 厦门市 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3-2028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征询》。从该环评公示中看到,本期建设规划4个项目,包含厦门地铁5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8号线一期、9号线二期,及配套的车辆段、停车场、车站、主变电所等相关工程,总规模约88公里(本规模为征求意见稿,终以批复内容为准)。
其中,5号线为东向出岛复合功能快线。5号线一期工程起于行政服务中心站,止于环城南路站,线路全长35公里,全地下敷设,设站18座,其中换乘站9座;设欧厝车辆段一处和洪塘停车场一处。
7号线为连接本岛与翔安的轨道线。7号线一期工程起于曾厝垵站,止于高崎枢纽站,线路全长17公里,全地下敷设,设站13座,其中换乘站7座;设高崎车辆基地一处,与9号线共享。
8号线为西向出岛复合功能快线。8号线一期工程起于海沧体育中心站,止于万达广场站,线路全长18公里,全地下敷设,设站10座,其中换乘站8座;设穆厝车辆段一处。
9号线为北向出岛复合功能快线。9号线二期工程起于会展中心站,止于嘉庚体育馆站(不含),线路全长18公里,全地下敷设,设站11座,其中换乘站6座;设高崎车辆基地一处,与7号线共享。
据介绍,以上线路的建设,对优化城市布局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及推动城市“公交优先”战略实施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海西晨报记者 柯小娇)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五条市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三)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研究处理。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批准后,报市常务委员会和省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章总则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提出报告,并报市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听取所在地区的意见,报市批准。第十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批准。
环境保护、海港岸线、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他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区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
由市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厦门市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单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取得在厦门市的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并具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四条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的修改。
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批准,并报市常务委员会和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作为热点二线城市的代表之一,厦门率先对"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进行民意征集。
11月16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厦门市住房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十四五"期间厦门市住房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向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稿提出,"十四五"期间,厦门将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约38万套,面积2950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年度涨幅不超过5%,住房租金价格年度涨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厦门的这份住房发展规划,给热点城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样本。
未来五年新房价格年度涨幅不超过5%
厦门提出的"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目标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形成更合理、可衔接、分层清晰、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进一步满足市民群体多层次住房需求,实现住房总量平稳增长、住房品质逐步提高、住房消费健康发展、住房结构更为均衡、区域布局更加合理、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根据《规划》公示稿,厦门未来五年将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约38万套,面积2950万平方米。
其中,商品住房供应量约12万套,面积1300万平方米,占比约45%;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约10万套,面积600万平方米,占比约20%;市场化租赁房供应量约10万套(间),面积450万平方米,占比约15%;新建安置房供应量约6万套,面积600万平方米,占比约20%。
从供应的分类上看,厦门未来五年新增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房和安置房。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从比例上看,基本上兼顾了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尤其是租赁住房供应量的比例,后续开发商在拿地方面需要积极关注。而类似产品结构和比重,也值得全国其他城市学习和借鉴。
11月初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除重申了"房住不炒"定位外,还提出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等表述。
在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方面,公示稿提出,因城施策,量力而行、梯度消费,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保持住房价格总体平稳,逐步使住房价格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在这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厦门给未来5年内的房价和租金价格涨幅设定了目标,即"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年度涨幅不超过5%,住房租金价格年度涨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厦门也是将房价年度涨幅目标写入规划的热点城市。在严跃进看来,对于房价的涨幅控制基本符合预期。同时,厦门和西安类似,也提到了租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关系,这也为后续其他城市在稳定租金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准。
"给补贴"不如"稳房价"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就是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一方面,既要应对各自城市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地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
所以,近两年国内各个城市之间上演的"抢人大战"中,不少城市都给出了购房优惠补贴政策,以此来吸引人才。毕竟,买房安家是留住人才的重要保障,而上之所以有广为流传的"逃离北上广"现象,重要的原因之一也是一线城市的高房价作祟。
因此,增加住房供应,保持房价总体平稳对厦门可谓意义重大。
单从厦门来看,如果房价过高,无疑会增加引进人才的难度。根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此前发布的《2019年全国50城房价收入比报告》显示,2019年50城房价收入比均值为13.3。其中,厦门为高达22.8,位居50个城市的第五位。
这也意味着在厦门购房,还是有着一定的难度。因此能否将房价保持在合理水平,对厦门未来的发展十分重要。
本次的《规划》公示稿中也提到,厦门房价水平与经济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协调,房地产市场风险依然存在,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距。
对此,《规划》公示稿提出,要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加大"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各类人才和新市民的住房保障力度,解决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职工住房困难。探索以"竞配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房供应,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或人才房,提升住房供给效率。还要加快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进程,盘活各类闲置住房用于租赁住房,推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
同时,秉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理念,优化住房区域布局,加大岛外商住用地供应,提高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比例。创新住房治理手段,充分发挥法律、财税、金融等市场调节器作用,加强市场监测分析,防范市场风险。
《规划》公示稿称,厦门未来将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因城施策,以优化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提升居住品质、完善配套设施为抓手,促进住房高质量发展,加强人才住房供给和保障,助推城市产业经济动能转换,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章总则一、为使建筑群有较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减少相互干扰,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环境质量,报建的房屋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新城区同一地平面上的两幢新建条形民用建筑,在南北方向上净距为南面建筑总高度的1。0~1。2倍,点式民用建筑的间距按其南面建筑高度的1。0倍。在旧城区小不能小于0。8倍,地形若有高,可作适当调整。
在旧城区新建民用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距离视具体情况由规划局会同消防与有关部门确定。
2、新城区沿街建筑与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述标准控制:
(1)建筑高度在24M(含24M)以下,量不大的民用建筑应退道路红线6M以上;建筑高度24M(含24M)以下的主要公共建筑(旅馆、商场等)应退道路红线至少12M。
(2)高度在24M以上的临街建筑,其24M以下部分,按上规定,24M以上部分不超出由道路中心线在视线高度上面向该建筑仰角70°范围。二、所有公共建筑及旅馆等,均须在本建筑内外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场和。停车场(库)的总车位数一般按下列标准控制:
1、旅馆及商场、餐厅、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来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至少三个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者,每300平方米左右的建筑面积设一个停车位;停车场与停车位数比例按1:2控制。
上述建筑还应解决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停放场。商场、旅馆、餐厅按50~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一个自行车停车位,影剧院,体育馆按其座位数的1/2~1/3计算自行车停车位。
其他类型建筑(办公楼、科教建筑、医院等)的停车位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上述标准有所增减。
新建住宅原则上应结合人防在本楼底层或半地下室设自行解决自行车的停放问题。
2、任何新建工程如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规划的停车数量的要求时,必须在设计阶段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减免,由市规划局重新研究决定。如理由充分可适当减少,但所减少的数量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停车位的平均建设费用(此项费用标准由市建委另定),向市指定的单位交纳专款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资金。三、在市区主要干道两幢建筑之间的空地为绿化及公共活动场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新旧市区一般不准修建围墙,如有特殊需要,应持有本单位主管局批准的报告及设计图纸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新建住宅、办公楼、旅馆等应放置公共天线。四、私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正式户口每人平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本市异地住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人口四至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人口五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人口七至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户的建房标准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五、私房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类标准,每户占地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六、对违章罚款数额的规定:
(1)违章用地,从用地之日起至退地之日止,得处以每天每平方米八角至一元二角的罚款
(2)违章建设,得处以违章建设工程按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其他违章建设工程,得处以该违章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的罚款;
(3)对违章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直接人员得处以三十元至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的罚款。
违章罚款,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上交市、区、县门。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
(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