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怎么计算工资
综合工时如何计算加班费
法律主观:
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怎么计算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制怎么计算工资
您好,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2、如果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会按照1.5倍来支付,而法定节日期间的则按照3倍来支付。 以上是综合工时加班费如何计算的解答。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法律分析:一、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在节日安排劳动者 加班 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 的300%支付 加班工资 。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工作日 加班费 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3. 法定节日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 证据 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录像、 证人 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制工时加班费计算
法律主观:
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在节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3.法定节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平时加班按照平时工资的1.5倍来进行发放,如果是周末加班的话,应当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发放,如果是在法定节日加班,应当按平时工作的三倍来进行发放加班工资。
一、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平时加班按照平时工资的1.5倍来进行发放,周末加班是两倍工资发放,法定节日三倍工资发放,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二、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在当代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包括按月发放的工资,还包括有综合工时制的工资,在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的情况之下,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的。
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法律主观: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1.5倍计算 加班费 。 法定节日 加班 的按3倍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 劳动法 》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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