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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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投资者包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法律主观: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法律客观: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法律的规定,在境内设立的,由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投资者包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上通行的做法。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的法律主体;凡符合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的公共利益;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区)及住所、承担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 包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吗

包括。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外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区)及住所、承担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称委派代表)。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是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泛指一切有外商投资的企业,所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类,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几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希望对你有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泛指一切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类,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是有限公司,须经贸工局审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需注册资本,合伙人承担无限,直接由工商局登记即可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概念?

外资,是指其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来本土以从事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前提下,遵循市场机制法则,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独资、合资、参股等市场流入的资金。在我国,外资的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外借款和外商其他投资,其中FDI占有很例。引进外资在于可以缓解我国总体财政压力和促进经济活力,也体了我国良好的发展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