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办税个人业务 广东个人税务app
广东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哪
广东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具体作步骤如下:
广东税务办税个人业务 广东个人税务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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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办税个人业务 广东个人税务app
1、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
2、选择进入“个人所得税”栏目。
3、然后选择“代扣代缴”,即可进行相关作。
广东税务智能导办平台怎么申报个税
1、纳税申报——交税。获取申报密码:签署双方协议(首次使用本申报)。用户名:计算机代码(8位)
2、登陆:点击中间办税通道下的纳税申报。
3、申报: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有税申报→右侧选择税目税种→个人所得税→点击工资-奖金-分红→选择相应税率。
广东税务微办税怎么没有个人业务
广东税务微办税有个人业务。
1、在微办税中,点开个人办税。
2、可见个人办税大厅,共提供13项个人涉税服务。
3、广东税务微办税app是专注于个人业务的内置银税互动平台,需要提前实名登记。
广东个体户报税怎么作流程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税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 第三: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定额内税款。 其中个体工商户报税有个主意事项: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申报、并接受处罚。
广东办理个税怎么办理
粤税通个人开票流程亲您好,STEP1、登录系统、微信,或者在微信搜索框搜索小程序“粤税通”,打开“粤税通”小程序、登录“粤税通”小程序,点击右上角选择框切换业务类型,系统默认选择为【个人业务】,如办理企业业务,需切换选择为【企业业务】,并选择已实名绑定的企业名称。(如预约“取消非正常户认定”业务时,无需切换企业身份,直接默认个人身份进入后,选择“企业业务”即可。)STEP2、智能导税、点击【智能预约】按钮,进入智能预约界面,选择最上方的【智能导税】选项、进入对答式的【智能导税】界面。这里以个人业务中的房产税申报为例,选择业务类型,再选择需办理的具体业务,点击“确认”、回答系统根据业务办理逻辑设置的小问题,定位具体业务主题、点击“详情”,勾选所涉及的业务,点击“下一步”,部分业务可查看线上办理路径STEP3、预约、预填单查看网上办理路径后。如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预约】按钮进入【一次性告知】界面,系统将生成一次性告知书。(【附送资料】页列举办理该项业务需提供的资料;【事项概述】页显示所选择事项的主要概述、涉及的具体业务项目和办理期限等。)、一般业务预约以个人业务中的房产税申报为例,点击【一次性告知】界面的“预约”按钮,选择预约大厅、预约时间后即可成功预约、已开通“预填单”和“预审核(办理)”功能的业务预填单后预约(目前暂应用于“注销税务登记”和“取消非正常户认定”两项业务。)点击【一次性告知】界面的“填单”按钮,预填对应的表单后点击“提交”,再进行预约作(也可以先提交预约,再根据界面和手机短信提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填单申请)。STEP4、查询预审核结果“一般业务”或“预填单业务”提交预约申请后,您可通过【智能预约】-【预约办税】-【预约记录】查看预约审核结果和预约详情。您也可关注“广东税务微办税”微信公众号,以便及时接收服务通知和微服务的推送。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广东税务手机上怎么申报
1、首先搜索广东省税务—打开进入网站。
2、其次点击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待办,手机扫码登录绑定的企业用户身份信息。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广东税务手机上即可完成申报。
广东电子税务局个体户税务申报
法律主观:
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 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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