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182条全文_民事诉讼法128条是什么民事诉讼法182条全文_民事诉讼法128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182条全文_民事诉讼法128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182条全文_民事诉讼法128条是什么


答:1、 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管辖 。 2、百一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本法百零八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 的期限 内的,不予受理; (七) 判决不准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您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你可以申请再审。诚然,这应该是审查由再审。

您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你可以申请再审。诚然,这应该是审查由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218条内容全文?

。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或者与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法律规定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审或者与审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法律规定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中华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受申请的应当执行。”

本院启动再审程序有无期限和次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规: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和上级;和上级或本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没有截止时间限制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提起再审之诉,再审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182条内容

法律主观:

为了防止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当事人可以购买保险,当发生意外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民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所致的损害或者,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都有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发生地的管辖。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解决,并继续执行合同。(2)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3)诉讼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由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我国现行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以上就是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的规定是针对哪级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的规定是针对如下

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合议庭,是由若干名审判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目的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单个审判人员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法律依据:《合议庭评议规则》条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