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干部级别是怎么排列的?晋级的条件是什么?

干部级别就是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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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3月印发),厅局级以下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职级是:

1、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2、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3、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4、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5、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6、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

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法》实施方案(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正职:一级;

2、副职:四级至二级;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厅局级正职:十至八级;

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参考资料来源:

行政机关单位科长的任免对学历有无明确要求?

行政机关科级实职干部任职条件

1、科级职位空缺;

2、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及组织能力;

3、拟任正科级职务的,应有两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拟任副科级职务的,应有三年以上科员经历;

4、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不超过45周岁;

6、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等次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以上者;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科级非职务任职条件

1、在科级非职数限额内;

2、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

3、拟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4、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事业单位科级实职干部任职条件

1、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知识水平及组织能力;

2、符合职数管理规定,有空缺岗位;

单位编制人数5人以下的,可设置一正或一副;6-10人的可设置一正一副;10人以上的可设置一正二副;特殊情况设置不超过一正三副。

3、拟任正科级职务的,应有两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拟任副科级职务的,应有3年以上职员经历;

4、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不超过45周岁;

5、大专以上学历;

6、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等次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合格等次以上者。

原则

法律分析:,在对外宣布环节上,一般不采取先免后任。先免,多为干部另有任用,而例行会议尚未召开时使用;也有异地任用,职位尚未调整完毕,或干部离职培训,岗位需补缺时使用。机关,一般指各部委。任职在人大会议期间换届选举。平时需要任免,由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司局级干部任免,由常务会议讨论、委决定,报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法》

第九十二条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退休后,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发展。

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坚持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坚持集中制,为适应科技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供坚实的组织人事保障。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范围包括局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副负责人。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考察、集体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 1、。选拔任用干部应按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由组确定工作方案并主持,办公室组织人事干部实施。包括个人自荐、群众、处室或局成员,者应真实负责地写出材料。 2、组织考察。在的基础上,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后由考察人员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集体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局组研究作出任免决定。集体研究前,可以与分管进行酝酿,充分交换意见;研究时应按照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4、任前公示。经组研究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通过公示函在局机关内部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拟任用职任及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实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并向组汇报,由组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四、干部选拔任用接受内外干部群众的监督。 对违反制度规定者,由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

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选拔任用干部应按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由组确定工作方案并主持,办公室组织人事干部实施。包括个人自荐、群众、处室或局成员,者应真实负责地写出材料。

2、组织考察。在的基础上,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后由考察人员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集体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局组研究作出任免决定。集体研究前,可以与分管进行酝酿,充分交换意见;研究时应按照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4、任前公示。经组研究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通过公示函在局机关内部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拟任用职任及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实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并向组汇报,由组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扩展资料: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通知要求,各级委(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政主要同志要增强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和把关作用。

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改进和测评,提高干部工作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要管、从严治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的、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政干部队伍,保证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特色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网-印发《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任免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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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条 为完善职务管理,合理任用,规范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 。

第二条 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

选任制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任职

第六条 任职,按照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免职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以上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应当具备《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晋升非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降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在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人以及其他直接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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