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居住区分类标准)
很多购房者在买房之前都要考虑一些因素,除了房价楼层以及户型等等,小区的规模这个因素也不能忽视。现在大家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一下小区总体居住的人数,很多购房者都喜欢选择规模大一点的小区,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小区多少户合适?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居住区分类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居住区分类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居住区分类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居住区分类标准)
很多 购房 者在 买房 之前都要考虑一些因素,除了房价楼层以及 户型 等等, 小区 的规模这个因素也不能忽视。现在大家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一下小区总体居住的人数,很多购房者都喜欢选择规模大一点的小区,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小区多少户合适?小区规模多大?
一个小区多少户合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的标准控制规模,建造一个居民小区要3000户或10000人口。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
2、居住区分级标准控制规模:户数10000~16000户或人数30000~50000人规模的为居住区;户数3000~5000户或人数10000~15000人规模的为小区;户数300~1000户或人数1000~3000人规模的为组团。
小区规模多大
1、对于房子本身来说,不可改变的因素除区位、 配套 之外,就是 楼盘 的“体量”了。楼盘的“开发体量”是指该项目的总开发 建筑面积 ,即建筑物各层的 水平投影 面积的总和。
2、有人喜欢体量大的项目。因为这样的楼盘 物业类型 通常会更丰富,选择余地更大。从别墅、洋房到高层、 小高层 等,同样的配套资源和区位条件,购房者能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楼盘体量越大,入住人口也就越多,后期的配套如商业、学校、交通等方面容易形成规模,更能够带动区域价值的提升。
3、但大体量的项目可能会离市区比较远,因为开发周期长,可能前期配套不够完善,头几年入住的 业主 可能生活不太方便,而且可能要忍受很长一段时间的噪音和环境污染。而如果是后期购买, 产权年限 可能会少几年。
4、也有人喜欢小体量的项目。它们多数位于市中心,周边的配套相对比较完善,而且项目体量小,楼栋数少,开发周期短, 交房 时间也不多,比较方便管理。但是小体量的项目一般 容积率 比较高,居住舒适度可能会打折扣。
文章的全部信息已经给大家详细解读了关于一个小区多少户合适以及小区规模多大这个问题的内容了,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我们大家在选择小区规模的时候,并不一定非要选择体量太大的小区,体量小的小区有并非没有好处。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或四级:级:居住区级道路,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第:住宅组团级道路,第四级:宅前小路。
1、居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一般为9米,如果考虑通行公交时应增加至10-14米,人行道宽度一般在2-4米左右。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多采用——块板的形式,居住区道路用以划分并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居住小区级道路
3、居住组团级道路
起着联系居住小区范围内各个住宅群落的作用,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5-7米, 大部分情况下居住组团级道路不需要设置专门的人行道。
4、宅间小路
是指直通到住宅单元入口或住户的道路,它起着连接住宅单元与单元、连接住宅单元与居住组团级道路或其它等级道路的作用。平时主要是自行车和人行交通,但要满足清运、救护、消防、搬运等需求。路面宽度大于等于2.5m。(一般2.5-3m)。
扩展资料:
设计原则
1、道路——通而不畅的原则。
2、根据实际情况,实现人车分流,车行道与步行道各成系统。
3、分清主要道路与次要道路及宅旁小道的等级关系。
4、在道路形式上有:内环式、环通式、半环式、尽端式、混合式几种。
参考资料来源:
居住区道路通常可分为四级布置,即居住区(级)道路、居住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级)道路和宅前小路。
1、居住区道路
居住区道路用以划分并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居住区道路经过的车辆比较多,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山地城市不小于15米,其中车行道宽度一般需9米,如通行公共交通时,应增至10~14米,人行道宽一般为2~4米。
2、居住小区道路。
居住区的次要道路(也可称小区主路)是居住区内外联系的主要道路,小区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不小于14米(采暖区)或10米(非采暖区),车行道宽度在5~8米,即两辆车可以对开。且多采用一块板的断面形式,人行道宽度为1.5~2米。
3、组团(级)道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即从主路分支出来通向住宅组团内部的道路。组团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一般不小于10米(采暖区)或8米(非采暖区),车行道宽度为3~5米,如用地有条件可设1.5~2米宽的人行道。
4、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是道路系统的末梢。为方便居民生活,送货车、搬家车、急救车应能达到单元门前为好,因此宅间小路以3米为宜,一般在道的一侧设1.2~1.5米的人行道。
扩展资料:
居住区道路宽度:
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道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组团道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5、园路(甬路) 不宜小于1.2m
参考资料: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或四级:级:居住区级道路,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第:住宅组团级道路,第四级:宅前小路。
1、居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一般为9米,如果考虑通行公交时应增加至10-14米,人行道宽度一般在2-4米左右。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多采用——块板的形式,居住区道路用以划分并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居住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10-14米 (根据敷设管线的要求,采暖地区建筑控制线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地区建筑控制线不宜小于10m),车行道一般为7-9米, 人行道宽度在1.5-2.5米左右。居住区的次要道路是居住区内外联系的主要道路。
3、居住组团级道路
起着联系居住小区范围内各个住宅群落的作用,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5-7米, 大部分情况下居住组团级道路不需要设置专门的人行道。
4、宅间小路
是指直通到住宅单元入口或住户的道路,它起着连接住宅单元与单元、连接住宅单元与居住组团级道路或其它等级道路的作用。平时主要是自行车和人行交通,但要满足清运、救护、消防、搬运等需求。路面宽度大于等于2.5m。(一般2.5-3m)。
(1)居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一般为9米,如果考虑通行公交时应增加至10-14米,人行道宽度一般在2-4米左右。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多采用一块板的形式。
(2)居住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10-14米(根据敷设管线的要求,采暖地区建筑控制线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地区建筑控制线不宜小于10m),车行道一般为7-9米,人行道宽度在1.5-2.5米左右。
(3)居住组团级道路
起着联系居住小区范围内各个住宅群落的作用,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5-7米,大部分情况下居住组团级道路不需要设置专门的人行道。
(4)宅间小路
是指直通到住宅单元入口或住户的道路,它起着连接住宅单元与单元、连接住宅单元与居住组团级道路或其它等级道路的作用。平时主要是自行车和人行交通,但要满足清运、救护、消防、搬运等需求。路面宽度大于等于2.5m。(一般2.5-3m)。
居住区道路一般可以分为或四级:级:居住区级道路,第二级:居住小区级道路,第:住宅组团级道路,第四级:宅前小路。
1、居住区级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20-30米,车行道一般为9米,如果考虑通行公交时应增加至10-14米,人行道宽度一般在2-4米左右。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多采用——块板的形式,居住区道路用以划分并解决居住区的内外联系,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居住区的道路,一般为市级公路,路面宽度不能低于八米,这样有利于家庭小车交通方便,货车是禁行的。
根据住房和城乡《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用地与建筑;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
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3.与现行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
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中建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 鹿勤 蒋朝晖 付冬楠 魏维 刘燕辉 陈振羽 谢颖 于一凡 薛峰 陈一峰 顾宗培 魏钢 刘超 王英 詹柏楠 张全 任希岩 薛忠燕 王力 赵希 袁璐 郭韬 张帆 李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毛其智 戴月 顾均 石楠 刘奇志 袁锦富 彭瑶玲 周劲 李清 张播
1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市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
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
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6 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erage storey number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1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
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用地与建筑
4.0.1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用地应合理配置、适度开发,其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的规定;
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2的规定;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3的规定;
表4.0.1-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2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表4.0.1-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用地容积率是生活圈内,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1 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 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 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
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8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
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0.10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汇总重要的技术指标,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5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等服务设施宜联合建设并形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hm2。
3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中,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商业网点等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并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其用地面积不宜小于0.3hm2。
4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
当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对应控制住宅建筑增量。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活动场所用地;
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5.0.4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5.0.5 居住区相对集中设置且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定;
2 商场、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机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3 配建的机停车场(库)应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表5.0.5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车位/100㎡建筑面积)
5.0.6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和非机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停车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居住区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3 机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位,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5 居住街坊应配置临时停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6 道路
6.0.1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的有关规定。
6.0.2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2;
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道;
4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行驶速度。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
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 小纵坡不应小于0.3%,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机与非机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小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
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
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行,指路面边线。
7 居住环境
7.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7.0.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 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7.0.3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
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7.0.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2 应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坡地绿化或隔声设施等方法,降低周边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3 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产生影响。
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A.0.1 居住区用地面积应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范围内与居住功能不相关的其他用地以及本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外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2 当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3 当周界为城市快速或高速路时,居住区用地边界应算至道路红线或其防护绿地边界。快速路或高速路及其防护绿地不应计入居住区用地;
4 当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道路中心线;
5 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应算至周界道路红线,且不含城市道路;
6 当与其他用地相邻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算至用地边界;
7 当住宅用地与配套设施(不含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混合时,其用地面积应按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地上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计算,并应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A.0.2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
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
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
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A.0.3 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要求。
表A.0.3居住区综合技术指标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1的设置规定。
表B.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2的设置规定。
表B.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B.0.3的设置规定。
表B.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注:1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 在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控制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注:1 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表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
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
5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住宅区是城市中在空间上相对的各种类型和各种规模的生活居住用地的统称。它是城市环境基本的一部分,一般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四大用地以及相应的住宅、公共建筑、道路交通设施与绿地和场地四大系统组成。按人口和用地规模的大小,它可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与居住组团。每一级对应着不同的用地组成结构。
(一)居住区
居住区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也可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50 000人,或10 000~15 000户)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说来,它由若干居住小区或若干居住组团组成。
(二)居住小区
居住小区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 000~15 000人,或2 000~4 000户)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它由若干居住组团组成,是居住区的组成单位。
(三)居住组团
居住组团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 000~3 000人,或300~700户)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它是构成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其实住宅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包括配套设施、整个环境以及楼层的选择,而且要考虑采光和噪音的划分。可是很多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会忽略这些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一个小区大概多少人。
其实住宅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包括 配套 设施、整个环境以及 楼层的选择 ,而且要考虑采光和噪音的划分。可是很多人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会忽略这些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一个 小区 大概多少人,然后再挑选一些优质的小区。但是在挑选楼层时,也要看看 高层住宅 怎么样去挑选楼层,因为不同楼层生活质量不存在异。
一个小区大概多少人
建造一个居民小区要3000户或10000人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规定,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
居住区分级标准控制规模:户数10000~16000户或人数30000~50000人规模的为居住区;户数3000~5000户或人数10000~15000人规模的为小区;户数300~1000户或人数1000~3000人规模的为组团。
高层住宅怎么样去挑选楼层
1、挑选高层住宅的楼层,不能忽略噪音因素。一般认为,底层周围树木、隔音板等会吸纳噪音,而噪音上扬至20层才逐渐减弱,因此向往宁静祥和居家生活的朋友,则需要避免购买中间楼层的住宅。
2、在选择高层住宅时,需要注意避免住在8至10层,通常认为这个区间是 扬灰层 ,灰尘往往悬浮在这个高度,而10层之上基本上不会受到影响。
3、挑选高层住宅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既要避开扬灰层、噪音区间、房屋采光,还要考虑儿童房的舒适性和私密性。 顶层 会被太阳光线直射,夏天又热又闷,不适合带有儿童房的住宅,因此选择 高楼层 获得良好视野是不错的选择。
4、在 购房 安置房 的时候,购房者为了避免日收出现,应该尽量进行房屋公证。尤其是对于尚未建设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 房产 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作性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就显得至关重要。
5、高层住宅占有高度的,不会被遮挡,拥有较好的景观、通风、采光之,通风采光基本不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在通风的流量、采光面积、绿化风景、日照时间等方面是 多层住宅 所不能比拟的,尘土、噪音、光线污染也少。
上面的内容是一个小区大概多少人,期待大家在选择房产的时候,了解一些基本的要素,做好自己的决定。事实上在选择 房源 的过程中,楼层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挑选到劣质的楼层,可能会在噪音方面以及环境方面都有不一样的异,所以大家要谨慎,重点关注高层住宅怎么样去挑选楼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的标准控制规模,建造一个居民小区 少要3000户或10000人口。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后)规定,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分级标准控制规模:户数10000~16000户或人数30000~50000人规模的为居住区;户数3000~5000户或人数10000~15000人规模的为小区;户数300~1000户或人数1000~3000人规模的为组团。
这个没有规定。和我说个现成的例子。我这里有一个小区才一栋楼。多也就20户人家
1700户的小区是什么规模
组团。居住区分级标准控制规模:户数10000到16000户或人数30000到50000人规模的为居住区;户数3000到5000户或人数10000到15000人规模的为小区;户数300到1000户或人数1000到3000人规模的为组团。所以1700户的小区是组团。小区,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具有相对居住环境的大片居民住宅,同时是配有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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