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辱母案例怎么判(于欢辱母案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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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辱母案例怎么判(于欢辱母案例二审)
于欢辱母案例怎么判(于欢辱母案例二审)
1、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四人,犯故意伤害罪,有改判五年。
2、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法偿还,被11名催债者限制人身自由,并遭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
3、当时,于欢拿起水果刀捅伤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亡。
4、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5、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一人行为属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6、人进行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7、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过当的前提条件。
8、实际上,过当符合正当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过当应具有正当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9、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想、不适时、第三者等。
10、这些没有正当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11、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因此,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属于故意伤害罪,依据故意伤害致人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或者刑,依法减轻处罚,则量刑幅度从十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3、最终作出这样一种认定,就是根据法庭上所查明的事实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法律上的适用,这就是我们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义所在,这样的一种法庭的审理,他不但实现了程序的公正,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正。
14、的关注让于欢案的审判更为专注,但司法的天平不应因舆论风潮而左右摇摆。
15、“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
16、对于因关注已经成为公共话题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必须承担起回答与响应的。
17、因此,于欢案的庭审公开,是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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