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怎样区分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于自信过失对于认识和意志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依此,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_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_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_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_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规定,使得区分故意过失具有了很大的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两点区别说明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反映出来的非难可能性不同,也说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由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故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能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因而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预备等);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难以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发生的态度,因而通常难以成立犯罪。现实意义。同时,如何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通过概念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相似之处具体表现为: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尽管有以上的相似之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的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现出来的。首先,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其次,意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同时,根据整个罪过体系中的四种罪过类型,可以看到: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而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之中,行为人或者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基于意志上的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更多的表现出了一种对于法益的积极蔑视的态度,其恶性较之希望不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而言要大。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放任或追求其发生的;

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首先,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预见”要具体、要全面。其次,间接故意是为了实现其他犯罪意图或非犯罪意图而实施行为,而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所以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例如,少年群架中动辄捅刀子的情形。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这主要是从主观心态来区分,要靠调查人员的聪明才智了。

举例说明主观过错的类型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均没有直接追求危害结果,即都不希望结果发生,进而两者的行为人控制了自己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目的。但是两者在意志因素方面仍存在一定异,从对法益的保护程度上来说,间接故意体现了对法益的直接蔑视。间接故意中的“放任”不是对危害结果的漠不关心,而是一种不计后果。“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为行为人既无阻止结果发生的心态也无追求结果发生的积极企图。”可见,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心理恰恰是行为人潜在希望心理的真实写照。不同于间接故意,轻信过失则体现了对法益的消极保护,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甚至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希望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身上显然具备某种避免能力,例如行为人在避免发生危害结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或者其自身具有过硬的预防素质。至于最终发生的危害结果则仅仅体现了行为人对避免能力的错误预判,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因而当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悔不当初”。基于此,当危害结果不断扩大时,行为人会积极采取措施对之进行补救。

在刑法上,承担刑事通常情况1、直接故意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法律主观: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故意(intention)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即听之任之,不积极追求,也不排斥。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1.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里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相同点: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3.不同点: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可能发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没有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有认识,而且对于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事实有一定认识 (2)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结果不一致,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没有发生错误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发生错误 (3)两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不一致,间接故意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要求有认识,不要求明知 (4)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的态度 (5)间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6)间接故意属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间接故意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

(7)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区分:

简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辨析(2)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简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辨析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此,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一方面,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实上也不存在“某种行为出于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出于间接故意时成立彼罪”的情况。另一方面,

1.在认识因素方面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是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对行为所要产生的结果方面又包含着否定因素。”但两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又有所区别,首先,两者在认识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而轻信过失的行为人仅仅是“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即因果关系认识得更为深刻,此外,从判断的难易程度上看,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增加了大量的客观要素,因而更容易判断。轻信过失则不同,由于对客观要素的缺乏全面掌握,从而对因果关系的判定较为模糊,进而造成了需要借助主观要素进行判断。其次,两者对因果关系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区别。间接故意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然而,轻信过失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偶然性,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不会。再次,两者在认识的内容范围上存在区别。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方面具有主动性,不仅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认识到了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而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对于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不屑一顾,仅仅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在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方面存在不同。间接故意中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发生认识错误,而轻信过失中的行为人则进行了错误的认识。

3.犯罪决意的类型如下:在情感因素方面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在情感因素方面存在区别,具体来说,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由于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里,因而在情感方面经历了由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到对危害结果的出现听之任之,再到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变化过程。而在情感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心理的出现是情感到达的表现。而轻信过失则不同,由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和预防均具有一定的认识,因而行为人可以对现有的客观条件和预防措施进行判断,“在此判断过程中行为人受到了情感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了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的心里状态。” ;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该种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直接故意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生,放任或追求其发生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区别有哪些?

5、行为人在突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发性犯罪的情况下,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1、发生的情况不同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主要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的行为。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方面均存在不同。一是认识因素,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主观上认为,由于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尾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二是意志因素,间

在刑法学里,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构成标准分别为“明知”和“放任”。基于这个标准并结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间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而言,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从而形成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这四种罪过类型。在这其中可以看到: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存在接壤的领域,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过失(negce)如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刑法原理具体考量之。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决意的类型包括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认识【法律依据】因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存在明知,意志因素为希望的心理态度,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行为人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知,是基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产生的,这种客观条件既包括外在的客观条件,也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外在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自然条件制约,以及犯罪对象、作案工具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等条件;行为人自身的条件,表现为行为人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掌握某种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程度等条件。在上述客观条件存在的前提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即将引发的危害结果产生了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认识。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是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形式可以概括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的表现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情况

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即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3、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