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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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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保险费。

2、法律主观:,工作时间不同。

3、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4、 非全日制用工 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5、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6、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 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7、如《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8、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9、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

10、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经审理认为:“原告姚如菌属于在校学生,利用寒期间到被告宝利根模塑公司担任临时工,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1、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12、本案中,原告姚如菌在为被告宝利根公司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因被告宝利根公司属于单位,不应按照《中华侵权法》第三十五条确定原、被告之间的【5】。

1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及第二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但雇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

14、故本案应由被告宝利根公司对原告姚如菌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如能够举证证明原告姚如菌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告宝利根公司的赔偿。

15、诉讼中,被告宝利根公司提供了原告姚如菌受伤时的视频资料,但该是从机械设备的背面拍摄原告姚如菌受伤情况,不能确定是原告姚如菌错误作导致受伤。

16、被告宝利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原告姚如菌错误造作导致受伤的证明目的,也不能排除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原告姚如菌受伤的可能性,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原告姚如菌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被告宝利根公司的赔偿。

17、”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 ,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18、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 。

19、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终止 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20、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 缴纳工伤保险 。

21、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 保险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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