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改革 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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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改革 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
法国劳动法改革 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
1、你的劳动法改革是指新的劳动合同法吧?这个法律,单纯从法律角度看,是完善的,但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劳动力状况。
2、尤其是对沿海外向好象听说是改为传统节日了,五一好象不放了型企业,影响。
3、【内容提要】双重劳动关系是当前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4、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并不违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而且只有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才更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5、鉴于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应该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规制。
6、工时制度、保障制度、经济补偿金以及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也应该适用。
7、一、我国当前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劳动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
8、当然,随着非全日制用工的兴起,为了弥补现行《劳动法》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劳动和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9、”同时,《意见》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当然也是适用的。
10、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对非全日制劳动中劳动的相关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11、我国现有的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规定不明确,造成实务界的做法不统一,不利于的解决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12、尽管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但由于《劳动法》规定不明确以及劳动的频繁发生,实践中对于劳动的解决还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13、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因我国《劳动法》及其规章制度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要依据劳动者的身份等要素进行限定[3]。
14、有的法官则在判决中承认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15、[4]此外,劳动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的态度也不明朗: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劳动争议,同时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持支持态度⑵;而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则很显然对双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⑶。
16、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执法中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劳动行政管理人员在案件中解释说,按照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该职工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职工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新单位就不必也无权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
17、有的地方劳动和保障局人士则指出,原则上允许1名职工与多个劳动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禁止,职工签约时也表示同意这一条款,发现职工私自在外,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承担违约;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职工可在外,但如因从事工作,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可要求职工及单位共同承担赔偿。
18、[6]2.现有法律规定的效力有争议,内容也不完善,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意见》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劳动的发展以及对于保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内容上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首先,《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支付以及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程度地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作为劳动和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定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与《劳动法》不一致,其是否仍然具有效力是存在疑问的;其次,《意见》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适用地域范围窄,无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意见》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有限,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以及全日制用工中的双重劳动关系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意见》和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性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可作性不足。
20、比如,对劳动中工时的管理,保险费用缴纳、管理以及待遇等问题都缺乏规定。
21、3.不支持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使得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22、由于认为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过程中只能存在一重劳动法律关系,而不可能存在双重和多重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与个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被认为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其与第二个或第三个用人单位建立的第二重、第三重法律关系不能被视为劳动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23、这一方面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获得《劳动法》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第二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一些义务,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第二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的状态,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24、二、双重劳动关系的立法价值分析对于我国在立法上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主流观点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1)从价值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会破坏或损害经济秩序;(2)从技术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会对劳动合同管理产生干扰和影响;(3)从法理上看,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特征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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