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你知道多少?
今天小怡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你知道多少?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你知道多少?
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你知道多少?
1、法律主观:我国《 著作权法 》在 著作权 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2、在我国通常只要基于作者的智力创作作品就可以取得著作权,权利的取得不受行为能力和年龄的限制。
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4、可见我国在著作权的取得上遵循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5、法律客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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